環保署修訂應回收廢棄物品處理補貼費率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環保署修訂應回收廢棄物品處理補貼費率

2006年10月27日
摘錄自10月26日環保署電子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因國際市場原物料價格波動連帶,使國內各資源回收相關產業成本亦隨之變化,為有效反映市場狀況及穩定資源回收基金的運作,環保署著手修訂應回收廢棄物品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惟其中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兩項材質,為加強提升後端回收處理的資源化成效,該署正積極研擬資源化比例之標準,所以暫時不列入本次修訂範圍。

該補貼費率草案(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已於10月26日進行公告,涉及對象包括廢鉛蓄電池類、廢輪胎類、廢潤滑油類、廢電子電器類、廢資訊物品類等約200餘家回收及處理業者,主要調整項目包括廢冷暖氣機、廢電視機(液晶部分)、廢主機、廢監視器(液晶部分)、廢印表機等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