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僅以第6條及第72條之一的修增訂原住民族採礦的除罪化,就號稱落實了原住民族基本法。
我們必需提醒政府,這是過於廉價的消費族群與礦業議題,並沒有彌補民進黨過去的歷史錯誤。現行礦業法向採礦業者傾斜的兩大霸王條款,正是2003年民進黨政府所提的政院版在立法院通過的。
只要給錢 就能在任何人的土地開礦
當年,政院版礦業法第31條修正條文,將「礦權展限」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而且如果政府機關劃設保護區等理由造成展限不予核准,劃設機關必須以全民的納稅錢補償礦業權者。此一修正,造成礦務局一旦核定了礦權,就架空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的權責(例如國土保育、水資源管理),除非礦業權人自主放棄,否則礦權可以無限展延。
另外,礦業法最惡名昭彰的第47條:業者一旦取得礦業用地核定,就算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只要提存一筆錢在法院作為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其土地」,讓礦主可以完全不顧土地所有人意願,合法佔用私有土地,嚴重侵害其財產權與人性尊嚴,根本是違憲的惡法,花蓮太魯閣族人受到亞泥侵害土地家園,就是血淋淋的案例。這雖承襲自舊有條文,卻也是當年政院版所選擇留下的條文。
採礦犧牲國土環境 利益回歸到全民身上了嗎?
礦業法自1930年立法以來已歷16次修法,卻始終獨重礦業之產業發展與礦業權者的權利,無視礦屬國家所有,採礦所得之利益實應歸於全民。同時,礦業的經濟利益,也犧牲了國土環境,以及週遭部落族人或社區居民生命健康、財產權益。
現今,全台現有246個陸地礦區,至少有186個是開工狀態的礦場,但卻僅有25個曾進行過環評或土地開發許可審查。超過八成位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沒有半個依照原基法所要求,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和參與,也沒有基本程序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修正霸王條款 彌補民進黨歷史責任
地球公民主張礦業法的修法方向如下:一、保障土地所有人、在地居民之權利,落實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二、確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得以施行。三、落實礦業開發的資訊公開。四、引導礦業權者善盡環境整復及企業社會責任。
我們肯定民進黨政府在2016執政後願意推動礦業、水泥業政策環評,但修正礦業法中的霸王違憲條款,是彌補過去錯誤無可迴避的歷史責任。
※ 本文轉載自地球公民,原為2017/02/20蘋果日報論壇投書:請政府修正違憲鴨霸《礦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