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12條草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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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12條草案

2017年07月30日
摘錄自2017年7月26日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已訂定發布「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統籌管理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之氟氯烴生產、進口、出口及使用。 

依據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始得自行或委託進口廠商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貨品限當期進口。」,目前廠商進口氟氯烴,係持環保署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辦理貨品進口作業後進行簽審通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