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始終「卡卡」,常被批申請規定繁複、併網困難等。醞釀一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終於接近完成階段。這次修法將調降多重障礙,並將2000瓩以下發電設備審查權力交給地方政府,讓未來發展更為活絡。17日能源局辦理公開說明會,可望二個月後將草案送至行政院,並衝新會期完成立法。
相較過去以「躉購制度」(政府保證綠電收購)作為鼓勵民間設置再生能源的核心,隨著再生能源成本快速降低,這次修正將以「躉購制度」加上「自由市場」,期望共創2700萬瓩的目標。
這次修法也為躉購制度退場鋪路,取消綠電收購補助價格下限,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也不再用於電價補貼。不過,國內電價便宜,綠電是否足以跟傳統電業市場競爭,說明會上引發多方爭議。
調降小容量發電門檻 地方加入綠電發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 2009年公布施行,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參考國外躉購制度,以固定優惠價格收購綠電,鼓勵民間設置再生能源。不過,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腳步依舊緩慢。這次修法特地調降多重障礙,並納入地方政府審查權限。
這次修正擬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改由地方政府審查,增加地方的權限與彈性。中央也會補助地方所需的人力與經費。
也有地方政府期望扮演更多角色,雲林縣建設處處長蘇孔志表示,雲林正在推動綠能專區,希望躉購費率上能有更多優惠。
此外,小水力發電獎勵也從「川流式水力」,擴大適用範圍到20,000瓩以下水力發電。2,000瓩以下的發電設備可適用程序較簡便的「自用發電」規定。並增加2,000瓩以下自用發電設備可以併網等規定。
不只靠政府保證收購 也靠自由市場加入
躉購制度是在再生能源發展初期的鼓勵政策。相較過去設定保證收購綠電總量設為為650萬瓩~1000萬瓩,這次修法將刪除總量限制。而是將「躉購制度」加上「自由市場」的總量設定在2700萬瓩。
現行條例規定躉購費率保證不會低於化石燃料發電成本,此下限費率也將刪除。主持會議的能源局主秘蘇金勝解釋,過去綠電成本太高,才需要保障綠電收購優惠價。如今綠電成本快速降低,將與化石燃料成本發生黃金交叉,意即綠電成本將比化石燃料成本更低,不再需要定下限費率。
蘇金勝說,未來躉購將逐漸退場,自由市場將成為綠電發展的主力。國內已經開啟綠電憑證制度,即便綠電不賣台電(即躉購),也可到綠電市場自由交易。
台灣電價過低 業者憂心電價補貼過早退場
過去台電提供優惠的綠電收購費率,跟一般電力的價差主要靠再生能源基金補助,這次修法擬規定基金不再補貼電價,引發業者反彈。
達德能源集團董事長王雲怡解釋,目前再生能源的躉購價格約每度5元(以太陽能為例)跟一般電力每度2.8元相比,還是存在很大的價差。取消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電價後,綠電自由買賣的市場就難以形成,因為沒有一家公司買入5元的綠電後,可以用每度5元的價格賣給用戶。
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局長盧維屏也指出相同問題。他表示,桃園市政府原本正在評估成立綠能公司,取消補貼後對地方就沒有誘因了,希望中央留些機會給地方,讓大家一起推綠能。
國外每度電價高達9~10元,綠電具競爭力。國內是否到達電價補貼退場的時機?蘇金勝解釋,綠電還有其他的附加價值,例如綠電憑證。此外,能源局也會考慮短期補助繼續支持綠電發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重點整理
1.目標量:2025年達2,700萬瓩。
▌鼓勵措施
2.增加地方參與:2,000瓩以下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
3.減少小容量申設障礙:2,000瓩以下可適用自用發電設備規定。(程序較簡便)
4.擴大小水力(包含圳路與20,000瓩以下的水力發電)獎勵範圍。
▌綠電保證收購制度
5.刪除綠電保證收購價格下限(原規定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6.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不再用於電價補貼。
▌併網規定
7.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
8.未達2,000瓩的自用發電設備可外線併網。
▌未納入部分
1.儲能未明確納入再生能源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適時因應。
2.綠色融資:國發會已成立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
註:現行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是由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約,以固定的優惠價格保證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20年。費用則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