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偷排廢水 更一審改判有罪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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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偷排廢水 更一審改判有罪

2017年08月25日
摘錄自2017年8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封測大廠日月光公司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24日)更一審逆轉改判有罪。高分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均緩刑四至五年,仍可上訴。

高雄市長陳菊肯定判決結果正面,有助於環保機關依法執行公權力;至於先前對日月光不當利得裁罰,法院因計算標準認定不同而撤銷,也會依法重新計算、裁罰。

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日月光當天持續排放計約5194噸廢水到後勁溪,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污泥約三公斤、有害健康物質鎳(約24.1公斤,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鎳濃度2043倍以上)、銅(排放約14公斤,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銅濃度146倍以上)及強酸,嚴重影響後勁溪整體生態環境。依照環保署函釋暨官員說法,經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應適用水污法,豈非讓有廢水處理設備的廠商如同取得「免死金牌」,可大張旗鼓以此做保護傘,形式上經過處理排放,實際上卻未有效處理廢水,明顯違反水污法和廢清法保護環境的立法意旨,因此改判有罪。

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昨遭判處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處一年六月、緩刑四年;廢水組專案工程師游志賢處一年十月、緩刑五年;工程師劉威呈處一年八月、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