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上台後啟動的一系列環評制度改革,環保署20日終於發表了《環評法》母法的修正草案,比起原訂的6月出爐稍有延後。
此次修法,處處可見過去重大爭議個案的身影,包括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美麗灣等花東反覆審查老案、發現新種珊瑚的觀塘案,這些案子留下的教訓都獲得檢討,條文也因此從原本32條倍增為66條。
不過,母法在經過兩個月的公告公聽程序後,還需進入立院審查,何時上路,最後會是何面貌,一切還是未定。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此次修法為的是要增加環評制度的公信力與效率,尤其要從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兩項來改善。
不過,先前引發爭論的取消環評否決權、顧問公司改由環保機關統一聘任等重大改變,則並未出現在草案中,詹順貴解釋說,仍須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間去內化,與增加人力物力,因此並沒有在這一次的修法處理。
此次修法,環署提出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明訂環評委員迴避規範、明確書件展延補正規定、檢討修正環評審查結論效期、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檢討修訂環評追蹤監督機制、增列應環評之開發行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修正等九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加重 准駁權交回、統一聘用顧問公司「還需時間」
過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程序中,幾乎只負責轉送業者的開發申請,只是「郵差」,此次修法中,將被要求扮演更多的角色功能。在轉送書件時,也並需先行評估選址區位、可能面臨爭議,並把關環評書件資料的正確與合理性。詹順貴表示,雖然目前草案仍沒有對沒做到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罰則,但是藉由資訊公開,相信公民監督、輿論將可以發揮功效,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做好。
詹順貴更表示,未來可能走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發包顧問公司、甚至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負責撰寫環評書件,這也是逐步走向美國環評法原型,甚至未來讓准駁權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手上的過程。目前已尋求交通部先挑選一個案子試辦。不過這些嘗試並無在這一次的草案中出現,詹順貴強調,需要時間將環保概念逐步內劃入各機關。
而已完成政策環評的,後續個案則可望享有簡化的環評程序。詹順貴以離岸風機為例,若符合政策環評「先遠後近」原則,且已有共通性的對策,個案就可簡化環評流程,甚至不再屬於表定進二階。為了將政策環評與個案環評有更好的連接,草案將明訂政策評估說明書應該記載的事項。
雖然顧問公司轉為政府機關統一聘任來斬斷與開發單位的利益糾葛,在地方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表示無力負擔下,目前沒有成行,不過,草案改為提出顧問機構強制評鑑的機制,每三年將評鑑一次。
老案「永續審查」遭檢討 過時環評結論 不再長生不老
過去不少老案反覆審查卻無法退場,詹順貴自嘲堪稱「永續審查」,這一次修法都獲檢討。環署提出了包括環評結論效期、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的補救。在環評結論效期的部分,檢討過去「金昌石礦」案因「取得開發許可」的時間點認定有爭議,而改為明訂環評結論公告後五年內未開發需環差。
且十年內未開發者環評結論將失效,詹順貴舉例,不能再如美麗灣等許多花東大型度假飯店反覆辦理環差審查,景氣好就送、不景氣就不動。同時,環評書件的補正與展延也將遭限制期限,開發單位不可無理由、無限制的一直拖延,若逾期環保機關有權駁回。
像目前獲關注的中油第三接收站與藻礁生態之爭,預定地觀塘港、觀塘工業區當年通過環評時,不但藻礁不受重視,更不知道有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的存在。將來環評法也可望授權環保機關,在審查環差、對策報告、環調書或因應對策時,若認為開發行為將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可以變更原審查結論,甚至必要時可以廢止原結論。
過去中科三期環評結論遭法院撤銷,卻以「停工不停產」持續運作的爭議,環署這次也在草案中定調,「審查結論撤銷、開發許可就失效」。
而先前環署與台北市環保局對於都市土地中的部分開發行為是否免環評的爭論,此次環署也的確在草案授權縣市政府可以自行新增細目或加嚴標準,對自己在意的開發行為進行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