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選址難 學者籲循《奧爾胡斯公約》落實公眾參與「慢慢來比較快」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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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選址難 學者籲循《奧爾胡斯公約》落實公眾參與「慢慢來比較快」

2023年06月26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劉庭莉報導

我國三座核電廠陸續除役,核廢料最終處置如何能以「永久貯存」落地,促成世代與核設施共存的文化,公眾溝通是一大課題。專家學者提出,建議比照《奧爾胡斯公約》國際公約,於程序開始前及時通知受影響公眾,在意見表達階段就落實溝通協調,與民間尋求共識,減少訴訟及抗爭,「慢慢來比較快」,方能加速選址進度。

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17日舉行「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公民如何參與」。攝影:劉庭莉

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17日舉行「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公民如何參與」。攝影:劉庭莉

核廢抗爭40年瓦解信任 學者:應循國際公約溝通

我國核一、核二廠進入除役,高階核廢料需要先移出核電廠,暫置於乾式貯存設施,再移至最終處置場址。不過,室外乾貯設施遲遲皆未通過新北市政府審查,台電與新北市府為此對簿公堂。今年4月,新北市府分別以核一放棄上訴、核二遭最高法院駁回為由,宣布放行送審計畫,要求台電再送件就核准;台電則強調,應依法院判決直接核定。雙方再度陷入僵局。

核廢處理停滯不前,民間團體年初發起系列論壇,首場聚焦立法重要性,17日舉辦第二場「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專題二:公民如何參與?」,探討公眾參與的必要性。

環境法律人協會研究員謝蓓宜分析,過去核能管理失當、政策輕率又跳票,造成民眾對核廢政策信心不足,選址爭議首要先恢復民眾信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傅玲靜建議,公眾參與應比照國際《奧爾胡斯公約》,其為全球第一份具有拘束力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將維護環境相關人權列為國家法定義務。

低階核廢料所沾染的輻射,需要百年以上才能回到環境背景值,而高階核廢料則必須花費數萬年甚至百萬年的時間尺度,才能回到環境背景值。圖片來源:台電提供

低階核廢料所沾染的輻射,需要百年以上才能回到環境背景值,而高階核廢料則必須花費數萬年甚至百萬年的時間尺度,才能回到環境背景值。圖片來源:台電提供

《奧爾胡斯公約》要求,公眾參與的基本核心是「及時、適當、有效」。傅玲靜解釋,行政機關應在政策程序開始前,及時通知受影響公眾,而非抱著既定計畫跟民眾溝通;提供具備「易理解」的資訊,讓民眾有充足時間理解資訊、提出意見;且有適當機制落實溝通協調,須將民眾意見納入審酌並予以回應。

東吳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宮文祥指出,核廢選址慢慢來比較快,應讓受影響公眾、關心團體共同參與決策,一味重視政策效率而缺乏溝通,後期將面對人民無止盡的訴訟與抗爭,耗費更多社會資源。

付諸公投行不行? 學者點出缺失

根據選址條例,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所在縣市須辦理地方公投,至同意為「候選場址」。經濟部2012年公告台東縣達仁鄉、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然而迫於輿論壓力,兩鄉鎮皆不願辦理地方性公投,選址進度至今未果。高階核廢選址更是連法源依據都沒有。

公投結果只有「贊成」或「反對」,學者也點出簡化問題、缺乏協商空間的缺失。宮文祥說,民眾已習慣議題懶人包,公投並未落實審議及思辨,是過於便宜行事的做法。傅玲靜也說,「公投是民主,但少了對話精神及協調機制」。

傅玲靜強調,行政機關應善用非正式溝通程序探詢各方意見,才是民主核心價值。真正的正當程序沒有固定形式,若過度要求程序規範,將導致程序僵化、流於形式,無法達成實質效果。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指出,公投是取得整體意見的方法,需要思考公投外更適切有效的替代機制;且核廢料是萬年議題,後續應保留補償方案的調整空間。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二組組長吳國卿(左)、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後端處處長張學植(右)。攝影:劉庭莉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二組組長吳國卿(左)、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後端處處長張學植(右)。攝影:劉庭莉

行政院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簡任技正鍾沛宇表示認同,不應把公投當成唯一工具。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吳國卿指出,核一、核二停機至今,燃料棒仍在爐心拿不出來,必須維持安全運轉設備正常運作,核廢議題需要數代人共同面對。台電核能後端處處長張學植則說,一切依法執行,務實處理公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