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卸貨、機車停車格、腳踏車爭道樣樣來——人行道成修練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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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卸貨、機車停車格、腳踏車爭道樣樣來——人行道成修練場

2023年08月04日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廖靜蕙 報導

「行人」幾乎是國人共有的經驗,無論開車、騎車、搭車,返家前總有一段路要用走的。走路不但有益身心,相較於汽機車移動污染源,環境成本非常低。但是提到人行道,不少人都有走騎樓要繞開設攤、擺攤;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又會遇到機車騎行騎上、腳踏車按鈴要求讓路⋯⋯等經驗,比路面還坎坷。

法令雖保障行人路權,違規樣態卻難以取締,公部門受理行人、自行車違規檢舉依法無據[1],人行道形同修練場——行人只能道德勸說或自我修練、平靜以待。基於保障行走空間與行人路權,是實踐低碳交通的一環,本文以台北市為例,同時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釐清人行道中,專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相關規定。


在綠樹成蔭的人行道上行走,應是愉快舒服的經驗。攝影:廖靜蕙

交通治理以人為本 行人違規罪不致撞

首先,行人是誰?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趙晉緯表示,法規並沒有定義「行人」,因此是從約定俗成、慣性與認知上理解,包括背、托、拉、牽物品步行者,或使用輪椅、代步車等輔具的自然人。

行人行走路上,可走人行道,遇未劃設人行道路段,則靠路邊走;過馬路遵守交通號誌(紅綠燈)、走人行穿越道(枕木紋或斑馬線)。

那麼牽著機車算行人嗎?依據交通部解釋,若是牽著熄火的機車,視同行人;牽著未熄火的機車,則視為隨時可騎行的機車騎士。使用滑板車呢?現行法令視同行人,不過若影響行人權益,仍屬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如果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也算是違法行為,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長林育生表示,交通政策目標長期以來即「以人為本」,行人為最優先。「保護行人」是讓車輛駕駛人知道,遇到行人該有的駕駛禮儀。第44條就涵蓋了汽車駕駛人停、讓行人的所有規範與罰則,又有「霸王條款」之稱。

「霸王條款的精神是指,行人在任何地方穿越道路,汽機車都須停讓;行人違規必須受罰,但是汽機車不能因為行人違規,就認為能撞他。」林育生解釋。

路側臨停樣態多 汽機車停放、裝卸貨、腳踏車上人行道樣樣來

那麼,人行道在哪裡?依第3條第1項第3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以及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

人行道專供行人使用,依法「汽車駕駛人不得於人行道上駕車或臨時停車」[2]、「慢車駕駛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駛或不依規定停放車輛」[3]。也就是說,汽機慢車禁止行駛其上,停放、臨停都屬違法行為。「標線型人行道」也是其一[4]

然而當人行道貼近民宅、路邊時,常成為汽機慢車臨停,或貨車裝卸貨之處,使行人常常要繞道,甚至與汽機車並行。

此外,隨著腳踏自行車使用量增加,台北市也於一定寬度以上的人行道(僅限「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開放腳踏自行車騎行。自行車屬於慢車[5],依法應行駛慢車道,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6]不得騎上人行道。除非是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並且必須禮讓行人[7]

另依第69條,自行車雖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但台北市部分人行道開放的對象,只限腳踏自行車。

讓腳踏自行車騎上人行道,一部分是基於安全考量。林育生解釋,台灣路側臨停行為多樣頻繁,例如公車臨停、貨卡車裝卸貨、轎車接送幼童上下學等,行走慢車道有如障礙賽,對自行車騎士具一定程度的安全威脅。


標線型人行道違規樣態:裝卸貨(上圖)、停放自行車(下圖)。攝影:廖靜蕙

毋通背後鈴逼讓路 莫忘行人優先

為此開放一定寬度以上的人行道供腳踏車騎乘無可厚非,只是莫忘「行人優先」,而非要求行人讓車、本末倒置的現象。但不少行人都面臨在人行道上,迎面或背面「拎拎拎」要求退讓。

「自行車依法就是行駛慢車道,若利用人行道騎行,就必須遵守相關指示。若覺得麻煩,還是能回慢車道騎行。」林育生說,當腳踏車與行人交織於人行道上,就是行人優先、禮讓行人。

人行道即使劃設腳踏自行車道,也非專用道,而是行人、腳踏車分流道,仍是行人優先。交通局除了立牌告示人行道行人優先,也透過工程手段避開衝突。例如腳踏車分流道繞行過公車站,避免影響候車民眾等;若遇公車亭而中斷分流道,腳踏車騎士理應下車牽行。


台北市交通局雖然於公車亭前設置標牌,提醒自行車騎士經過公車亭下車牽引(上圖),但是自行車騎士仍無視、騎過候車亭(下圖)。攝影:廖靜蕙

「人行道不會設置任何專用車道,設置的腳踏自行車道,是人車分流的概念,仍以行人優先。」林育生說。另外,人行道若未標示供自行車使用,自行車騎行就屬違法。

雖然人行道上的腳踏自行車道屬於分流概念、行人優先,不過,台北市政府於部分人行穿越道旁加設的「腳踏自行車穿越道」,兩者皆屬於專用道。也就是,行人穿越馬路,須走人行穿越道,腳踏車過馬路時,需依照標誌標線使用穿越道;任何車輛都不得使用斑馬線穿越馬路。

電動自行車非適用對象 等機車停車格還空間

電動自行車可以騎行人行道嗎?答案是否定的。台北市政府自2015年即公告禁止電動自行車騎乘人行道;去(2022)年因電動自行車改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而重新公告


人行道上的腳踏車道屬於分流概念,並非專用道。攝影:廖靜蕙

為了解決機車停車需求,人行道上長久來配置機車停車格,停車格的寬度甚至比留給行人的人行道寬。如今為了低碳行,開放腳踏自行車上路,更凸顯行人空間有限。

依法,人行道及騎樓專供行人通行、禁止停車[8];即使機車停放人行道停車格,照理說,離開人行道前必須熄火牽引。

雖然交通局再三強調,機車不得行駛人行道,在人行道上,機車必須熄火牽引。然而,記者走在介於羅斯福路與新生南路之間的辛亥路上,不到五分鐘內,即目睹兩輛機車騎在人行道,推測應為了從人行道的機車停車位下到車道上,卻未牽引直接行駛。外送員機車騎上人行道也不少見。

北市府今年啟動「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2.0」,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機車停車格設置在路邊,或以機車彎引導動線,逐步移除人行道上的機慢車停放區、恢復人行道原有功能。

現已設置三示範路段,預計推廣至八橫八縱路廊、市內國(高)中小校園周邊及各級醫院周邊等路段。只是這項政策,反對聲浪不少[9]

友善低碳交通 守法禮讓創造空間

明知人行道行人優先,但當停車、腳踏車道等需求都交織於人行道上,種種情緒也在人行道上醞釀,人行道成了行人的修練場。以台北市為例,市府交通局雖致力改善行人、腳踏車空間,用路人知法、守法創造的空間可能更大。至於其他縣市行走經驗,有待大眾一一檢視。


停車格限縮人行道空間。攝影:廖靜蕙

註釋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7-1條,正面表列受理檢舉事項,其中並沒有行人、自行車違規事項的舉發。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13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4、5款規定。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3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規定劃設。
[5]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
[6]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
[7]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1 條:「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規定。
[8]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3條第1項第10、11款、第55條第56條
[9]參照聯合中時自由相關報導。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