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電磁輻射公害 嚴謹立法為當務之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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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電磁輻射公害 嚴謹立法為當務之急

2008年04月21日
作者:陳椒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數十年來,國際科學研究確認人體是一種生物電子系統(Bioelectrical systems),人類的腦及心臟都藉由內部的生物電子信號規範,因此環境中的人造電磁輻射與人體基本生物程序間的反應,就有可能干擾生物訊息的傳遞,進而引起不舒適甚或疾病。依據愈來愈多的科學研究指出,電磁輻射與可能危害健康的關連性日趨增加,故人們益發警覺,電磁輻射設施可能對人類及各種生物帶來危害。

根據瑞士非游離輻射辦法說明(Ordinance relating to Protection from Non-Ionizing Radiation, ONIR)指出,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Non-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ICNIRP)針對源自於電力設施、家用電器的極低頻電磁場,設下1千mG限制值,可以避免肌肉、心肌產生不必要的攣縮,同時避免神經、腦部產生錯誤脈衝。

但ICNIRP的限制值,不考慮細胞與動物實驗中發現的生物性效應,例如細胞代謝時,鈣的結合與輸送能力便會受到極低頻電磁場的影響;或是導致神經生長失序(Neuro-vegetative disorder)、慢性疲勞以及免疫力降低等現象。

此外,瑞士非游離輻射辦法說明亦指出,ICNIRP針對1,800MHz波段的射頻電磁輻射,提出9百萬μW/m²的限制值,目的在保護人體溫度不會過高,但該限制值不考慮所謂的「非熱效應(Non-thermal effects)」;已有實驗證實,當射頻電磁輻射高達14V/m時,就會干擾睡眠。

七股鹽埕村的氣象雷達危害,則是台灣近年來最為嚴重的射頻電磁輻射公害事件──1981到1990年間,鹽埕村鮮少居民領取殘障手冊,2001年中央氣象局於七股鄉鹽埕村設置都卜勒氣象雷達後,至2007年底已經有33位領殘障手冊。

這些在在顯示,國內相關法令之匱乏,已造成不可恢復的災難。因此,我們依據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或譯為禁漏原則)強烈呼籲,面對公害危及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的議題,雖然於科學上仍存在不確定性,為了避免對人體造成危害,應認定其為有害,因此引入者(開發者或肇致者)要負擔「舉証的責任」(burden of proof),證明不會招致危害。

同時,參考國外針對電磁輻射所制定的嚴格限制,我們建議,在極低頻電磁場的部份,應限制居家住宅等室內環境,不應超過1mG;室外環境的射頻電磁輻射,則不應高過1,000μW/m²,才能避免居家環境暴露在過高的電磁輻射環境中。

綜合以上意見,我們提出幾項訴求:
1、政府應儘速訂定「電磁輻射公害防治法」,降低環境預警限制值;
2、於民宅周遭設置相關電磁輻射設施前,應徵得當地居民同意始得動工;
3、依預警原則,開發單位應負舉證責任,確保民眾不受電磁輻射危害健康;
4、立即停止不當高壓電纜地下化工程;
5、設置規範,高壓電纜及基地台應遠離學校、住宅區及醫療院所;
6、宣導16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孕婦、病患不使用手機;
7、公共場所應設置「無電磁輻射淨化安全區」,包括「高鐵車箱、捷運車站、餐廳」等公共場所。

我們期望能生活在一個免去不當電磁輻射干擾的健康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