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挽救「柔腸寸斷」的山河,行政院院會2005年1月通過「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作為政府復育及保育國土資源的行動綱領;另外,由於國土復育為一長期性計畫,其中甚多工作牽涉到土地使用管制、徵收、補償、原住民特許經營、財源籌措等事項,需另訂法源依據,因此在5月通過「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彰顯新思維
國土復育小辭典 |
◎ 「高海拔山區」的定義範圍為何? 指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劃設之保護區域。 |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內容萬端,總括來看,其實施範圍不脫以下五大區:包括山坡地、河川區域、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區以及離島地區。
而條例草案中更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包含了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嚴重崩塌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遭違法佔用之地區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一經劃定,除特殊規定外,將禁止任何開發行為與設施設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並應進行造林等復育工作,必要時則可徵收土地或地上物。
林林總總的行動計畫,看似繁雜,究其實,主要精神在於拋棄以往種種對待國土資源的如「人定勝天」等等的舊思維;新思維在強調「順應自然」、「永續性」的政策考量、考慮環境及生態成本的「綠色經濟」、以「疏、導」為旨的生態工法工程理念、依環境特性節制開發的資源利用觀念、強調整體性自然區域考量的區域管理概念,以及「管理重於治理」的天災處理思維。
嚴格限制高海拔山區開發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規定,未來政府將分10年籌措新台幣1000億元的國土復育基金。開發限制方面,除對山坡地、河川、海岸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開發管制訂定了法源依據,而其中較受到眾人矚目的,則屬對山地地區的管制規定。
草案中訂定,山地地區依高度不同劃設三級山區保護地帶。分別為高海拔山區(1500公尺以上)、中海拔山區(1500至500公尺)、低海拔山區(500至100公尺)。其中海拔1,500公尺以上的一級山區保護地帶,禁止農耕及其他各項開發,原有建物、設施及作物需限期廢耕及拆除,違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鑑於道路開發對環境敏感區的破壞,中、高海拔山區,則禁止闢建省道、縣道與鄉道,現有道路等級不得提升;鄉道之修復,則以恢復原有功能為限,若經會勘屬國土保育需要者,更禁止修復。國土復育區內則限制大型機具、大型車輛及私人汽車進入,以小型車提供接駁轉乘。
設定保障原住民權益專章
由於山區管制對原住民現有生活衝擊頗大,因此「國土復育條例(草案)」除第四章訂有「補償、遷居及生活照顧」辦法,對廢耕、遷居及安置訂有補償辦法外,第五章另訂「原住民權益之特別保障」,特別保障原住民權益。
例如,除了有安全和違法問題,不得強制原住民遷居;部落傳統領域的保育工作可依照部落傳統智慧進行,並可訂定部落保育公約,由國土復育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另外在生態產業部份,則「應優先輔導原住民辦理或優先雇用原住民」,亦即,政府將輔導原住民轉型從事生態旅遊、原住民部落永續發展產業,或擔任山區的巡守員,強化照顧原住民的生計。
民間聲音與建言
面對政府提出「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一般咸認立意良好,但畢竟對山區住民的生活與生計,均有相當衝擊,例如民宿業者、高山農業經營者也將受到一定的衝擊。
對於民間的反彈聲浪,行政院強調說:即使在1500公尺以上高海拔、無人離島的高保護地區,在此範圍內的原住民部落與超過30戶的聚落,可以保留在原位;海拔500~1500公尺的中保護地區,只要現況合法行為都是被允許的,但不得擴充;例如清境農場現有的旅遊業,以及日月潭等風景特定區的開發權益則予保留,只是以後不再規劃中海拔以上的風景特定區。
即便如此,仍有不少學者提出懇切建言,尤其是對原住民生活的衝擊,更受矚目。例如有人質疑,對高山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的破壞,始作俑者是漢人,如今卻輕率祭出「封山」「封路」手段,使原住民遭到池魚之殃。因此,謹慎的沙盤推演、資訊公開透明化,並建立密實的對話溝通機制,應為執行層面上的當務之急。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目前尚未通過立法院審議,民間與立委也有諸多不同的聲音,期許有關單位推動時能審慎溝通,實事求是,勿急躁冒進,以免此一保護國土的良善立法,反變成另一波衝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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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延伸閱讀】
經建會版《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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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