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編輯部/整理

為了挽救「柔腸寸斷」的山河,行政院院會2005年1月通過「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作為政府復育及保育國土資源的行動綱領;另外,由於國土復育為一長期性計畫,其中甚多工作牽涉到土地使用管制、徵收、補償、原住民特許經營、財源籌措等事項,需另訂法源依據,因此在5月通過「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彰顯新思維

 國土復育小辭典

◎ 「高海拔山區」的定義範圍為何?

指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劃設之保護區域。

相關連結: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內容萬端,總括來看,其實施範圍不脫以下五大區:包括山坡地、河川區域、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區以及離島地區。

而條例草案中更訂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包含了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嚴重崩塌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遭違法佔用之地區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一經劃定,除特殊規定外,將禁止任何開發行為與設施設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並應進行造林等復育工作,必要時則可徵收土地或地上物。

林林總總的行動計畫,看似繁雜,究其實,主要精神在於拋棄以往種種對待國土資源的如「人定勝天」等等的舊思維;新思維在強調「順應自然」、「永續性」的政策考量、考慮環境及生態成本的「綠色經濟」、以「疏、導」為旨的生態工法工程理念、依環境特性節制開發的資源利用觀念、強調整體性自然區域考量的區域管理概念,以及「管理重於治理」的天災處理思維。

嚴格限制高海拔山區開發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規定,未來政府將分10年籌措新台幣1000億元的國土復育基金。開發限制方面,除對山坡地、河川、海岸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開發管制訂定了法源依據,而其中較受到眾人矚目的,則屬對山地地區的管制規定。

草案中訂定,山地地區依高度不同劃設三級山區保護地帶。分別為高海拔山區(1500公尺以上)、中海拔山區(1500至500公尺)、低海拔山區(500至100公尺)。其中海拔1,500公尺以上的一級山區保護地帶,禁止農耕及其他各項開發,原有建物、設施及作物需限期廢耕及拆除,違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鑑於道路開發對環境敏感區的破壞,中、高海拔山區,則禁止闢建省道、縣道與鄉道,現有道路等級不得提升;鄉道之修復,則以恢復原有功能為限,若經會勘屬國土保育需要者,更禁止修復。國土復育區內則限制大型機具、大型車輛及私人汽車進入,以小型車提供接駁轉乘。

設定保障原住民權益專章

由於山區管制對原住民現有生活衝擊頗大,因此「國土復育條例(草案)」除第四章訂有「補償、遷居及生活照顧」辦法,對廢耕、遷居及安置訂有補償辦法外,第五章另訂「原住民權益之特別保障」,特別保障原住民權益。

例如,除了有安全和違法問題,不得強制原住民遷居;部落傳統領域的保育工作可依照部落傳統智慧進行,並可訂定部落保育公約,由國土復育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另外在生態產業部份,則「應優先輔導原住民辦理或優先雇用原住民」,亦即,政府將輔導原住民轉型從事生態旅遊、原住民部落永續發展產業,或擔任山區的巡守員,強化照顧原住民的生計。

民間聲音與建言

面對政府提出「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一般咸認立意良好,但畢竟對山區住民的生活與生計,均有相當衝擊,例如民宿業者、高山農業經營者也將受到一定的衝擊。

對於民間的反彈聲浪,行政院強調說:即使在1500公尺以上高海拔、無人離島的高保護地區,在此範圍內的原住民部落與超過30戶的聚落,可以保留在原位;海拔500~1500公尺的中保護地區,只要現況合法行為都是被允許的,但不得擴充;例如清境農場現有的旅遊業,以及日月潭等風景特定區的開發權益則予保留,只是以後不再規劃中海拔以上的風景特定區。

即便如此,仍有不少學者提出懇切建言,尤其是對原住民生活的衝擊,更受矚目。例如有人質疑,對高山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的破壞,始作俑者是漢人,如今卻輕率祭出「封山」「封路」手段,使原住民遭到池魚之殃。因此,謹慎的沙盤推演、資訊公開透明化,並建立密實的對話溝通機制,應為執行層面上的當務之急。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目前尚未通過立法院審議,民間與立委也有諸多不同的聲音,期許有關單位推動時能審慎溝通,實事求是,勿急躁冒進,以免此一保護國土的良善立法,反變成另一波衝突的根源。

「國土監測通報系統」測試版起跑,歡迎各位守護這片土地的讀者們,一起來Watch our land!進入通報系統:http://land.e-info.org.tw/t1/issue?@template=item

 【站外延伸閱讀】
 經建會版《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的疑慮

【檔案下載】
 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


發表時間: 週一, 2006-03-13 12:26 提交人: 李育琴

發表時間: 週五, 2006-03-31 16:12 提交人: junsun (沒有被驗證)

從基層實務來看,目前國土復育相關計畫與條例,個人覺得「優惠補償」是重點,必需明訂標準,基層人員才有執行依據,必需有足夠的經濟誘因,農民才願意離開。

而現今國土復育條例尙未通過,似無優惠補償法源;惟經分析「水土保持法」31條及細則39條;「環境基本法」第2.17.33.37條等,其實已有法源依據,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

當然長官們早已熟知法令,只是各級政府皆僅止宣示,而一直無明確標準,而如依各地方政府相關土地補償及建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則山區公告地價便宜,其補償皆非優惠;如此在「圖利他人」陰影下,基層公務人員無法施行。

因此建議符合「為環境保護目的遷移者」其優惠條件可以依各地方政府各補償自條例查估標準再加發2-3倍獎勵金,形成足夠經濟誘因,而且現階段應由中央政府直接以「環境基本法」為法源明定;或於水土保持施行細則等法規明訂補償標準,其經費來源,則可從現有環境污染防治費(空污、水污…)勻支。 從環境保育角度來看,國土復育後的價值:水、土、林、氣等資源的改善及碳匯交換率等,其補償應是值得的。相關法條摘要檢附如下,應儘速由行政院權責以增修相關環保水保法施行細則,明訂救濟制度,否則如等「國土復育條例」立法通過,不知又有多災難公害產生。

《水土保持法》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略以

二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 (獎勵與補助)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績效優良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由主管機關酌予獎勵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補助

《環境基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環境,…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第 17 條 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第 33 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

第 37 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略以

七 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 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 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發表新評論

此內容將保密,不會被其他人看見。
  • 網址和Email帳號會自動加上url連結。
  • 行和段被自動切分。
更多格式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