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質立法將讓野生動物面臨浩劫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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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質立法將讓野生動物面臨浩劫

2008年06月05日
作者:關懷生命協會

台灣長鬃山羊 Naemorhedus swinhoei,特有種,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圖片來源:農委會一向以來,原住民文化與動物保護之間的平衡,是大家企求的目標。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21條條款,就是專為原住民文化所訂定的條文。根據該條款表示:基於尊重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得以保留原住民的狩獵行為,且不受該法其他條款的限制。但是,立法委員孔文吉等22位委員進一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修正案,提交6月4日的經濟委員會審查該條第1項增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自用」;並修正該條第2項之核准機關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淪為備查的單位,意圖擴大原住民狩獵的權限,大開方便之門。

孔立委等人所提出的增修字眼。「在原住民族地區」不需要特意加入,原住民的狩獵行為,定在原住民原本所生活的區域,這樣也才符合保護其傳統文化的本意。然而,「自用」的部分,卻是一大問題,「自用」原意為維繫生存所必需,原住民為了生存而狩獵;根據孔立委等人所提出的「自用」,指出只要原住民為了生活可以不受限,不限次數的狩獵野生動物,但是如果每個原住民都可以任意地去打獵,台灣的山林中的野生動物不久就耗盡,我們有多少的野生動物,可以供給原住民無限「自用」,這樣的修法,視台灣野生動物為原住民的囊中物及財產,可以予取予求,視生態保護於不顧。

野保法中,明確地指出,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地方主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在21條條款中,為尊重原住民相關單位,條文明確指出,農委會必須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及訂定原民的狩獵等相關行為,展現出主管機關之間互相協調之機制;孔立委等所提卻把農委會降等為備查單位,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主,不僅逾越農委會的主要權限,也超出野保法中主管機關的定義及範圍,疑有反客為主之嫌。

除了修法以外,值得省思的是,保護原住民的狩獵行為,真的就是保護整個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嗎?有多少的原住民真的在其中受益?還是淪為商業化及觀光化的活動,讓原住民及更多的假原住民分食狩獵利益的大餅,中飽私囊;還是如同過往的國際狩獵季,只是增加地方政府及商業團體的收入,對原住民的生活品質提升卻無助益。我們反對孔文吉委員所提的修正案,並鄭重呼籲經濟委員會審查法案時應予以駁回。

原住民文化高於野生動物的基本權利嗎?「文化」可以凌駕有情生命的生存權嗎?每個野生動物都有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不為人類私自佔據或利用,更不為人類的文化而犧牲生命。而野生動物的滅絕,將如何影響台灣山林的生態,卒而因生態失衡而帶來人類社會何等災劫?這些風險,是原民委員會就能作科學評估的嗎?

我們確實要尊重「文化」,但更需要檢視文化的內容,若在道德上是錯誤的文化,就要仔細檢證及修改,或捨棄,或不再保存。否則就會落入「文化至上論」的無限上綱,也犯了所謂「人類中心主義」的謬誤,在這謬誤的背後,更意味著不尊重其他有情生命的「物種歧視」。我們不支持也反對具有「物種歧視」的文化,更希望這些野生動物的弱勢生命,不再受到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