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船擱淺蘭嶼第3週 花港局限船東10日內移除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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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船擱淺蘭嶼第3週 花港局限船東10日內移除

2008年10月31日
本報2008年10月31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擱淺蘭嶼的海上作業平台。照片提供:花蓮港務局一艘海上作業平台,8日擱淺蘭嶼朗島海岸至今已3週,但印尼籍船東對後續處置仍猶疑不決,交通部花蓮港務局29日作成決定,為避免災害擴大,限船東11月10日前提出打撈計畫並執行移除工作,否則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並相關損失賠償。

該艘工作船係印尼籍哈力達(Harida)集團所有,6月15日,海上作業平台「Mariam 2」因鋼纜斷裂,在海上漂流3000公里後,8日擱淺在蘭嶼朗島海岸,15日平台更斷為兩截,大量重機具落海,對珊瑚礁生態恐怕有重大衝擊。

意外發生時,當地民眾憂心機具在海浪翻滾下重創珊瑚礁,呼籲政府立即搶救,惟至今日,船東對後續處置仍猶疑不決,這起事件善後處置的花蓮港務局連日與船東協商未果,已依我國商港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發函請印尼船東P.T. Antar Sarana Rekasa於2008年11月10日前提出該船打撈計畫,並執行該船船貨移除工作。

花蓮港務局表示,若船東違反規定,將處船舶所有人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也須依法賠償。

環保署則說,此事與墾丁阿瑪斯號油污染事件不同,該艘無動力工作船並未裝載燃料油,沒有油污染的疑慮;事發至今,已協調花蓮縣政府協助監控蘭嶼海域水質,環境檢驗所也指導海巡署進行採樣檢驗,依據現場3次水質採樣結果,現場並未發生油污情形。至於機具對珊瑚礁的機械力破壞,非環保署業管權責,現由台東縣政府相關單位處理中。

環保署官員說,依照該計畫,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100公噸的事件,屬應變層級第一級,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目前雖無油污染情形,環保署仍要求台東縣政府先行主動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