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吹捧,學者疑慮之後,是該把這個天價條例好好細讀一番,看看究竟是如何再生農村。
一看之下,真的只要三分鐘,一切搞懂。
讀本文之前,最好到後面附錄看過條例內文,才知道在說什麼,或是胡謅什麼。
那麼開始3分鐘搞懂政策遊戲!
第一分鐘!誰來領錢?
第1條到第6條,可直接跳過,內容大概是意義宣揚、界定主管機關、實施對象,不看也知道主管機關,中央是農委會,地方是縣市政府,對象是非都市計化的農村,不會有別的。
第7條很重要,針對2000億的用途,有著條列說明,層面非常廣泛,總歸一句話,「有計劃就有錢」。不過「有計畫就有錢」,不是人人都能提計畫,第八條先賦予地方政府由上而下,提出「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請中央機關備查就能領錢。
至於條例中,大肆宣揚的由下而上社區精神,其中包含社區公約、人力培育、組織獎勵,都有算是進步的著墨,但是對於地方提出計劃爭取資源的生存現實,在第九條是有競逐但書,就是同一社區組織,必須先行整合,只能有一份計劃書,如有岐異,就得在地方自行搞定。這樣的限定,大概可以預見傳統樁腳型村里組織和社造理念型團隊組織,大概又是一場爭資源的腥風血雨,不過那種只會抗議沒有立案的團體,鐵定是沒資格參賽。
這種限制,會不會造成農村社區裡,組織失去多元,趨向單一,甚至走向乖寶寶有糖吃的景況,值得觀察。
第二分鐘!誰最獲益?
再來,就到了再生條例的精髓。
第12條,明列一些硬體的補助項目,其中注意看種類中的第4項,「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這也是是農村再生的設施項目!然後,搭配第22條,以再生發展區為名,由地方提報,中央核定,地目重新編定。換句話說,上述污染工業都可能透過區域重劃,成為農村再生的一環。
當然,有壞處也有甜糖,參見第25條,只要政府徵地進行公共建設,包括前述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的公共建設,民眾可以捐地方式,換取鄰近地目變為建築用地,一夕地價高漲,誘因之高,何樂不為?重編地目,讓政府省付徵收費,還讓環境爭議,轉為得利地主與鄰近居民之爭,算高招!
至於第32條污染限制條文,如同廢話,法律定之的環保規範,本來就該遵循,以再生之名行建設之實,讓法律位階低的條例大開便門,將來和法律位階高的法條相互抵觸,將來依舊風波不斷。
農地農用,一直是政府說不出口的政策,如果農村再生的第三次土改,完全向工業及旅遊傾斜,在農村造就工業財閥與觀光新貴,這樣的農村再生有點變形!
第三分鐘!置死地而後生?
那麼,農村再生倒底是什麼東西?
這樣說比較快,一大筆錢,分給有計劃的農村整修門面,其中誰可以拿到錢整修,必須在地方先行角力一番,至於整修區域,分成生活區及再生區,生活區由居民玩文化景觀,再生區交政府搞工業建設,沒資本的農民,就一旁看人玩。
至於,看半天農村生產那裡去,不管是仍有爭議的「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或是較和善的「有機農村」計畫,在再生計劃中看不出有何協助,可能要等下一輪重生計劃才有。
看了整篇條文,心想又是冷氣房政策,台灣農村能玩景觀旅遊只限少數區域,絕大多仍舊依賴農業生產,農民要的是作物規劃、產銷合理、青年回鄉,農村才有希望。
結果搞了一大堆錢,編定地目讓工業進駐污染,改善景觀讓金主投資旅遊,或是當地頭人又可雨露均霑的上下其手,至於苦哈哈農民,米價菜價依舊低迷,高級民宿玩不起,更大的貧富差距在農村顯現,是要讓農民氣到暴斃然後再生嗎?
農村再生條例,精確說算是農村再利用條例,架構在都市的工業需要及休閒需求之上,主體不是農村生活、農民生計本身,這種富麗農村計畫,加上農發條例、摻點社造精神的拼冷盤政策,真的別再端出來,讓期待農村改革的人們,大大的傷心!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漂浪‧島嶼」,文後附錄有草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