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設施或工廠的興建營運所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會對其鄰近民眾的健康造成威脅,這種潛在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的機率一般稱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這種情況發生的機率又稱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環境健康風險本身常常代表著一種環境不正義(environmental injustice),其鄰近居民懷璧其罪,例如在政治相對弱勢的地區可能比較容易被選來蓋焚化爐,或是經濟比較弱勢的地區,常被政府藉著促進地方繁榮與創造就業機會的理由,常被規劃為工業區蓋工廠。但是股東們常常並不會居住在工廠的附近,萬一工廠排放出有害(或有毒)的化學物質,只有住在工廠附近的民眾健康可能會受到傷害。如果工廠賺錢股東可以分紅利,工廠附近的居民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工廠股東們分紅。這種承受環境健康風險者與享受利潤者完全不同的人,而當地居民是毫無選擇的被迫承受健康風險,是最典型的環境不正義。
為維護民眾健康,舒緩環境不正義的效應,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前的防患,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在國際上廣被接受作為環境政策決策的工具。在中科三期進行環評的過程中,有環評委員關切中科三期的廠商營運可能排放的污染物會危害其周遭民眾健康,提出應執行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建議,進而成為中科三期環評有條件通過的附加條件。本文作者很榮幸受邀請參予評估工作,並負責鑑定有害物質與風險溝通的工作,因此首創在評估方法與範圍選定後儘快向當地民眾做說明,說明會邀請當地關切中科三期的民眾、環保團體、民意代表、與環評委員出席。在會中,居民因擔心廢水排放對生態與人體健康的影響,因此當時本文作者多次建議權責單位應執行廢水排放的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最後可能因預算的限制而沒有執行。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應該是一整合當地的環境資料、居民生活型態、與收集可能排放的污染物清單和排放量,加上現有的科學證據進行預測性質的評估。當然預測未來一定有數據不足或是致病原因不明的限制,不過當時最大困難是無法取得進駐廠商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完整清單。為讓廠商放心而提供完整的清單以便於評估順利進行,本文作者建議簽保密協議,只是簽下保密協議後,廠商仍然無法提供完整的資料。最後不得以只能進行煙道採樣,分析各種可能排放的物質與估算其排放量,因此當時執行中科三期的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僅能就煙道採樣得到的化學物質進行評估。如果進駐廠商排放的化學物質與我們檢測的物質不同,或是預定進駐的廠商已變更、或是生產製程與當時採樣的製程不同等原因,那這份評估報告所預測的風險可能無法反映出真正的風險。例如曾經有位於審查委員認為應該有砷的排放,但是當時採樣並未檢出有含砷,果真有砷的排放,那致癌風險可能會顯著的提高。
如果這份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未來審查通過,能否代表中科三期的廠商營運不會對當地居民健康造成威脅呢?實際上應該說是在廠商不變、製程與當時採樣的製程完全相同、排放的物質與我們檢測的結果相同情況下,經由空氣排放的化學物質之致癌風險是在可接受範圍。但因這份報告未評估廢水排放可能所造成的健康風險,建議不能解釋為中科三期廠商的營運不會其鄰近民眾建造成影響。環保署近來多次引用這份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說明廠商的營運不會影響鄰近居民的健康,推測可能是報告尚未審查通過,環保署可能還不了解這份評估報告的侷限性。最後僅建議決策者應嚴肅處理環境健康風險的議題,以避免環境不正義的現象更加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