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雲林徵「碳費」 環署不同意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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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雲林徵「碳費」 環署不同意

2012年05月10日
摘錄自2012年5月10日聯合報、中央社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高雄市、雲林縣相繼立法向企業徵收溫室氣體排放費用,環保署邀各部會研商後認定,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費用課徵屬中央權責,地方不得徵收,否則會有爭議。

環保署不同意雲林縣政府徵收碳費,雲林縣長蘇治芬9日表示,完全不能接受。高雄市環保局長李穆生也說,高雄市推動「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法令沒有明文規定這不是地方的權限,環保署的做法侵犯地方自治權,「不是中央說了就算」,高雄市決定依原計畫進行,「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議會已一讀通過,5月底可望完成二、三讀。

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則呼籲高雄的企業抗繳「氣候變遷調適費」,如果高雄市政府堅持要收,產業界會停止在高雄的投資,引發的產業出走和失業等後果,由高雄市府自負。

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打算對中鋼、中油等108家年排碳1萬噸以上的企業,收取每噸新台幣15元的「氣候變遷調適費」,草案日前已送高雄市議會。若完成立法,高市府1年可增加9到10億元收入,用在補助企業節能減碳,而中鋼就貢獻近3億元。

雲林縣政府認為台塑六輕大量製造二氧化碳,嚴重汙染環境換取鉅額利潤,除要求六輕補助農民造林減碳,並擬訂碳費徵收條例,預計1年可課徵約34億元碳費。

但環保署長沈世宏說,環保署邀內政、財政等部會代表研商,認定溫室氣體並非完全地方自治事項。他表示,溫室氣體排放並非直接影響當地,而是平均濃度升高導致暖化、氣候變遷,因此在高雄排放等同在台灣排放,向企業收取溫室氣體排放費,必須由中央統一辦理,地方收費的適法性有問題。

蘇治芬表示,雲林縣政府計畫徵收的碳費,符合地方自治權限和汙染者付費精神,與行政法中的空氣汙染防制法相似,不是國稅,環保署把碳費與碳稅搞混了,應該重新思考。

她表示,財政部不核定雲林縣提出徵收「碳稅」,另提「碳費」,環保署也不同意,雲林縣政府今年1月已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會議盡快解釋,6月8日也將舉辦綠能與減碳論壇,收集各界對碳費的意見,希望中央重視。

高市府環保局長李穆生10日表示,溫室氣體排放費徵收應屬中央和地方共同事項,將續向環保署說明,強調5月21日還要再辦公聽會,將邀環保署和產官學界出席。
 
高市府訂定「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並已經市議會一讀審議通過,即將進入二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