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政府在昨(23日)行文回應內政部,表示美麗灣建照合法,將「不撤銷建照」,引起嘩然。此案民間團體訴訟律師詹順貴對此表示:「不要臉!」
台東縣府在公文中解釋,最高法院所裁定的停工只是「早已失效的第一張建照」部分。而「第二張建照」不但包含「第一張建照」範圍,而且是開發案通過環評後依據建築法所核發的,是合法行政處分。而美麗灣所在土地早在「環評法」實施前的1986年,便已編定遊憩區建築用地,所以沒有實質違建問題。台東縣府更重申,基於「獎勵民間經營海水浴場的公益目的」,遠大於撤銷建照和拆除建物的爭議,縣府將不會撤銷建照。
詹順貴對此感到非常憤怒,他表示判決書的第69、70兩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決書)清楚寫明,公眾都可以自行取得,觀看並且評論。
他重申,判決書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開發案未經環評審查,台東縣政府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給美麗灣公司,否則其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亦屬無效(指0.9997公頃部分),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因此,縱然認為本件美麗灣公司對其申請興建旅館已取得相關執照及許可,而有信賴保護問題,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規定,其因規避環評在先,屬於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也不值得保護。
而且環評法第14條第1項不僅適用在「自始未經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尚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的情形。所以,美麗灣公司事後以整區5.9956公頃補做環評,雖通過環評審查並據此取得相關執照及計可,但其環評結論既經判決撤銷確定,溯及既往失效,也是屬於環評法第22條所稱「未經環評法第7條通過審查結論」之情形。亦即建造執照還是失效。
詹順貴表示,這個判決當然朔及既往,而台東縣府與業者聯名上訴也早就遭到駁回,如今台東縣府依然如此玩弄文字遊戲,他以「不要臉」來痛批。
關於台東縣府以「獎勵民間經營海水浴場的公益目的」為由,詹順貴也大問「這是哪門子的公益目的?」詹順貴表示,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精神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然而包括美麗灣案,現在爭議四起的BOT案,大多就是旅館飯店開發案件,詹順貴表示,放諸四海,旅館經營都是商業行為,怎麼跟公共利益有關?政府將海岸割讓給財團,反使民眾因無法負擔一晚數千甚至上萬的飯店住宿費用,而失去了享受美麗海灘的權利。
詹順貴痛心「促參法來到台灣之後,已經變質了。」反而使得美麗灣業者藉此污染破壞環境,而台東縣府從此與財團「狼狽為奸」,毫無公共利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