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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渡假村的政治算計

2013年05月30日
作者:詹順貴(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

詹順貴

墾丁悠活渡假村長達14年的違法經營,意外經媒體揭露後,令社會各界最瞠目結舌的,一是既大又有名的旅館,竟然是違法,而政府竟然可以如此長期縱容。二是媒體踢爆後,未見相關主管機關深刻反省檢討如何杜絕一再發生規避環評先上車後補票的弊案,反只見到這些機關相互推諉指責,充滿政治算計。

其中,最重要的是其環評究竟應由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審查的漏洞,該如何填補?《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是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或地方的層級,決定開發案的環評是由環保署或地方政府負責審查。次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經營一般旅館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申請登記。

至於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的區別,其名詞定義規定在《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8項,區別在於觀光旅館可以經營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一般旅館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營利項目,否則僅能經營住宿及休息業務。至於實際差異,則在《發展觀光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有詳細規定其基本設施配備項目。如以悠活渡假村的實際設備加以對照,毫無疑問應屬於觀光旅館。

政府恐「曲法護航」

問題是業者為何要以一般旅館提送申請,而不願掛上觀光旅館?原因很簡單,在環保署做環評審查,雖然進入二階或認定不應開發者仍少得可憐,但不可否認較為公開透明,相對也較易監督;而留在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即可增加縣市長政績,又可以較快速及較少負擔獲得通過。尤其在促參案件,政府機關將原應自行興辦的公共建設透過促參方式委由得標廠商興辦,兩者可說根本是共同開發單位。

於是在美麗灣BOT案可以看到,美麗灣公司明白指出,將爭取與全球最大飯店連鎖管理公司Holiday Inn合作,再以其配備對照前述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毫無疑問是觀光旅館。但該公司卻寧願以一般旅館提出申請,無非因為台東縣政府不僅是共同開發單位,也是一般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其負責環評審查(三重身分合一),豈有不過之理?嗣後從台東縣政府百般配合業者的「開發需要」,曲法護航,獲得印證即不足為奇。

當初筆者一再呼籲環保署應將美麗灣案的環評審查權收回,但因為那是燙手山芋,所以環保署自然不願。悠活渡假村的環評原本已進入環保署的審查,媒體踢爆弊案後,環保署又順勢將此推到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於業者與地方勢力的密切關係也樂於收下,說穿了,都是政治算計。

觀光局應扛起職責

因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的分類,乃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復涉及決定環評主管機關的法律適用,為避免發生如規避環評主管機關行為,觀光局在未修改《發展觀光條例》前,仍應肩負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對提出興建經營旅館的申請案,依其所頒行上述標準實質認定其究屬觀光旅館業或一般旅館業,再依認定結果轉送環保署或交由地方政府審查,方能維護法律尊嚴與政府威信。 

※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