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環保署在第299次環評大會上,通過了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環差案,引發譁然。經過憂傷無眠的一夜,30日上午,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痛斥,此例是東海岸開發的第一個骨牌,這個破口,恐讓東海岸景觀面臨土石流般的大崩壞。而失守的民進黨政府,就是歷史罪人。
面對杉原棕櫚環差案通過,民間團體痛批新政府無能,東海岸第一個骨牌倒下。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同樣位在台東都蘭灣區域,杉原棕櫚雖不像美麗灣直接位在海灘上,但與美麗灣僅隔著11號公路,就在海濱的山坡上;且26公頃面積、550間房間的規模,量體與規模是美麗灣的四倍大。
爭議仍多卻通過
如同其他東海岸的開發案一樣,這些案子多在十多年前就通過環評卻未開發,近年陸續展開環差審查,卻面臨政策環境大不相同,《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陸續完成立法 ,民間也逐漸在意《原住民基本法》的落實,因此充滿爭議,卻因為環差案並無退場機制,因此一審再審。
據環署綜計處統計,目前在東海岸已經通過環評開發案共有十件,其中四件已中止計畫,但有三個正在審查環差中,包括杉原棕櫚、同樣在都蘭地區的黃金海、與成功地區的滿地富,另有三個未開發但目前也沒有啟動環差程序的,包括都蘭的杉原渡假村、與在成功的寶盛與旭塔。
此案受爭議的包括,應落實原基法的原住民知情同意、開發基地未來可能位於海岸管理法的「重要海岸景觀區」、「海岸二級保護區」兩點。面對於環評大會將這兩點視為與環評無關,將來由原民會依法要求開發單位辦理、由開發單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民間團體表示「傻眼」,更痛批新政府無能,在各個政府機關的漠視與消極下,讓本來可能踩煞車的此案,卻成為第一個倒下的骨牌。
原民會無作為 高潞以用痛批
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批,此案足以用來檢驗新政府,他尤其譴責原民會。指出此案分明位在當地刺桐、都蘭、加路蘭部落的傳統領域上,為何昨日的會議中原民會代表卻沒有替族人據理力爭,反而不發一語,直到閉門會議前一刻,在民眾大喊原民會出來說話時,才說了一句「該地區位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上」。高潞批「原民會自己是這種態度,難怪其他單位不會尊重。」
高潞強調,原基法第21條規定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目前卻形同具文。在本案,業者只向刺桐部落進行說明,卻沒有向都蘭、加路蘭部落說明,而業者聲稱已取得刺桐部落的同意,事實上也沒有符合法律規定,更不要說都蘭部落早就發表聲明,明確表達反對立場。
高潞表示,將繼續在立院設法強化原基法第21條。而對於此案,由於在結論中提及原基法第21條相關規定事項,需要原民會要求開發單位辦理,因此他也向原民會提出公文,要求原民會與交通部取得三部落的知情同意,高潞強調,若無完成這點,這個開發案就沒有完成有條件通過的條件。
蔡中岳指出,東海岸開發案,幾乎都在海岸管理法的相關保護區上。攝影:賴品瑀。
保護區未定、觀光局「擺爛」 恐加速東海岸崩壞
對於內政部營建署代表會議中對於開發基地極可能位在海岸法的重要海岸景觀區、海岸二級保護區中,卻說環評審查與特定區位中開發案的審議「兩者並行不悖」,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也批,如此一來此案通過後,將造成保護區中有大型開發案,對東海岸影響甚鉅,骨牌效應一起,東海岸若崩壞,民進黨政府就是歷史罪人。
黃靖庭呼籲營建署應儘快公告保護區範圍,有資料的就先公告,並加速制訂海岸法相關子法,未來更要從嚴審查位在特定區位中的開發案,否則沒有落實的海岸法保護不了海岸,根本毫無意義可言。
「觀光局擺爛,最可惡!」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蔡中岳直批,指出長期以來身為這些陳年老案的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時常缺席相關環評審查。尤其在民間不斷要求下終於做出「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報告」,終於有了總量管制的具體規劃,但是在環差的審查中,觀光局又說「僅供參考」來自打嘴巴、自我閹割。
「審到過」為止? 環差審查無退場機制
山海共生工作室蘇雅婷也指出,選前曾有機會與總統蔡英文面對面談,提及應該對東海岸開發進行觀光政策環評與觀光乘載分析,當時蔡英文點頭稱是滿口承諾,如今上任一個月,觀光局還不展開觀光政策環評,卻坐視杉原棕櫚環差的通過。但東海岸景觀都遭破壞後,台灣也將失去觀光環境與產業轉型的機會。
反反反行動聯盟總召郭靜雯指出,除了環差審查無退場機制應該檢討外,環評委員的組成也該檢討、也該有退場機制。郭靜雯表示,此案有個讓他在意的現象,就是在委員於閉門會議舉手表決以十人贊成通過前,在開發單位報告結束後,委員們竟然報以一片沈默,並無委員要發表意見或是提問,僅有副署長詹順貴從送審資料中挑出十個左右的問題要求釐清。
郭靜雯反問,這個案子會審十次,不就是因為爭議不斷,環評委員怎麼會沒有問題要問?且民間在發言中不斷要求委員們到當地現勘,也沒有得到回應,但這些委員怎能在不瞭解當地的狀況下,在冷氣房裡做出毀壞東海岸的決定。
原民會:此案違反原基法,應暫停開發
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環差審查通過,多方質疑原民會於會議上無作為。對此,原民會特於30日下午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開發基地位於部落傳統領域內,應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進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
然此案並未遵守知情同意程序已然違法,開發恐衝擊當地部落、損及原民族人權益。原民會表示,在適法性疑慮未解前,開發單位應暫停開發行為,而環評也應重新評估此案適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