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多個民間團體10月24日赴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台北地院一審駁回「台塑越鋼案」表達不滿,已於2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同時也從台北地院步行到司法院,遞交國際人權聯盟決議文及跨國連署書,盼司法院正視台塑越鋼案審理制度問題。
抗爭歷程漫長 120萬裁判費換來一場空
「台塑越鋼案」起源於台塑集團在越南設置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河靜越鋼廠)爆發的排放廢水污染事件。污染事件從2016年4月開始,台塑賠償越南政府5億美元後照常營運至今。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今年6月11日,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及相關民間團體向台北地院遞交起訴狀,原告共有7875位越南受害者,向台塑集團、中國鋼鐵、日本JFE鋼鐵公司等24位被告求償約1.4億台幣(相關報導)。
張譽尹說,訴訟過程中,台北地院要求原告需補繳120萬裁判費,當時也已補繳完畢,無奈台北地院從未開庭,直接在10月14日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裁定。民間團體及辯護律師黃馨雯也在10月2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盼法院重新審酌。
受害者求助無門 遭台北地院駁回
越南河靜教區主教阮泰合雖未到記者會現場,但也發表相關聲明,由張譽尹代讀。聲明內容指出,台塑集團設置的河靜越鋼廠造成當地民眾嚴重損失,包括生計、健康、生命、迫遷等問題。台塑和越南政府聯手迫害當地居民,導致他們只能向台灣政府及法院求助。
阮泰合聲明內容提到,當地居民奔波籌措訴訟費,甚至連在越南進行請願活動也被暴力阻撓,如今台北地方法院駁回訴訟,讓當地居民更加苦不堪言。阮泰合強調,當台灣公民是加害者時,就應該受到台灣法律規範與約束,呼籲台灣法官恪守人道價值,還給越南受害者公道與正義。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神父阮文雄補充說明,台北地院認為該案必須交由越南政府審理,事實上許多越南受害者在當地進行示威遊行,表達對台塑越鋼廠污染事件不滿,卻被越南政府打壓,有些人被暴力對待、甚至被判坐監20年等。
「法官沒有同理心,也沒有憐憫心!」阮文雄指出,受害者向台塑集團所在位置的台灣法院提起訴訟,卻遭到駁回,盼法院謹慎審查該項案件,不枉台灣以「人權」立國的美名。
台北地院認定無管轄權 辯護律師質疑裁定有誤
針對台北地院尚未開庭即以「無管轄權」作為一審駁回理由,辯護律師、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指出,本案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訴訟,當民事案件不涉及管轄權時,應該要以「辯論主義」進行討論,讓原告與被告各自提出方案,法院再從中判斷要如何裁定管轄權。
「法院連起訴狀都還沒送到被告手中就駁回訴訟!」黃馨雯痛批,法院應該要以「辯論主義」深入探討管轄權,本案原告也主張台灣具有管轄權,但起訴狀還沒送達被告手中,也沒有讓被告與原告進行管轄權辯論,訴訟即遭到駁回。
同時,法院更以「實質公平」及「訴訟經濟」作為「無管轄權」的理由,黃馨雯提到,原告在越南抗爭受到警方逮捕與拘禁,明顯在越南當地無法受到「實質公平」司及「訴訟經濟」等司法保障。
黃馨雯近一步說明,法官認定「無管轄權」的理由,還包括認為台塑越鋼案和台灣關係薄弱。黃馨雯質疑,河靜越鋼廠股東包括台塑、南亞、中鋼等相關企業,其中管理階層5位董事中更有4位設籍台灣,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相關決策高層皆位於台灣。
黃馨雯強調,從「以原就被」原則來看,管轄權歸屬於被告所在位置,台灣確實具有管轄權,且在蒐證上更為便利,台北地院不應主張「無管轄權」。縱使台灣與越南互相簽訂「民事司法互助協議」,法官有權要求越南政府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據,但黃馨雯對此協議持保留態度。
「實在難以期待越南政府會協助搜尋證據!」黃馨雯說,包括她自己及其他律師曾到越南進行證據調查,蒐集受害漁民的船隻所有權資料、船員清冊、每月營收損失計算等相關證明文件,但在調查過程中受到越南公安嚴重打壓與跟蹤,以致於無法順利進行,且當地居民也因提供相關資料,受到公安威脅等生命安全疑慮,更難以期待越南政府未來願意依循司法互助協議,提供相關資訊。
司法制度瑕疵 陳情盼獲改善
「這麼大的案件法官居然就像審理車禍、漏水、離婚案件一樣!」黃馨雯強調,該案訴訟過程中涉及7875位原告,且屬於跨國訴訟,大量的文件與資料須要經過詳細翻譯及整理,如今卻被法院草率駁回,民間團體決定向司法院提出陳情,盼能改善司法制度瑕疵。
黃馨雯提到,尤其該案符合「重大案件」三項標準,包括具有環境訴訟及跨國訴訟性質,同時「賠償標的」更是超過600萬元,應該要以合議庭處理,但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尚未釐清管轄權即駁回,黃馨雯認為司法行政問題也是一項嚴重問題。
記者會後,聲援團體自台北地院步行至司法院,遞交國際人權聯盟決議文及跨國連署書。希望司法院能夠針對類似台塑越鋼案此類跨國企業人權侵害案件,制定更為細膩的管轄規範及制度,包括:國際管轄權認定、矚目案件認定標準、重大案件採合議庭等,最後由司法院民事廳專門委員丁素娟及科長楊惠卿收下陳情文件。
台北地方法院也在24日透過媒體表示,本案原告皆為越南籍,且部分侵權行為的原因及結果皆發生在越南,應適用越南民法,若在台灣進行審判將難以達到實質公平。
台北地院進一步說明,尤其本案屬於涉外案件且欠缺國際管轄權,不符合黃馨雯所提的「以原就被」原則,亦不具備法院訴訟要件。同時,「國際管轄權」屬法院調查事項,與黃馨雯所提的「辯論主義」並不相符,最終該案由於無法移送國外法院,因而被台北地院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