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11日
主辦: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承辦: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
地點:花蓮縣勞工育樂中心 (花蓮市富安路199號)
對象:共計招生4梯次(北中南東),每梯次100名,(以公有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或委外管理者為第一優先)
費用:需繳交保證金1000元,全程出席者,於課程結束時退還
電話:(02)2393-0629#231 吳碧霜
傳真:(02)2321-6487
回顧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從政府頒布施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迄今在「建築類文化資產」約計指定了六百餘處「古蹟」及五百餘處「歷史建築」,從中央到地方亦投下了難以估計的預算,去保存、維護,惟其成果仍未達理想;依據學者觀察,台灣的建築類文化資產,往往在修復開放之後就面臨另一個危機,那就是永續經營機制的缺乏。
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有鑒於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後,文化資產業務已由文建會統籌主政,而古蹟經管權責也由「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轉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可知過去政府主導的「保存修護」,已將轉由個人、社區主導的「經營管理」,由社區出發通盤檢討「永續經營」,應是文化資產保育正確的方向。
另長期以來,文化資產的保育,總被認為只是一個由公部門策動(要為一個地點及相屬社區的歷史沿革與文化成果留下見證)的目的;事實上就 UNESCO的觀點,它也可成為一個促進、協助社區發展的工具;歷史保育與社區發展二者間,並非相互排斥或矛盾,歷史保育並不必然是進步與現代化的絆腳石,透過適當的執行機制,歷史保育與經濟發展事實上可以齊頭並進。
全程出席者,可獲頒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與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合發之培訓修業證書。
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網站
活動日期:
2007-06-02(週六) to 2007-06-03(週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