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修法 避免公益信託淪富人節稅財團控股工具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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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推修法 避免公益信託淪富人節稅財團控股工具

2021年04月23日
摘錄自2021年04月22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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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捐助財產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避免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杜絕「假公益、真避稅」現象。

有關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要件,為釐明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可否充為信託財產,草案明定公益信託設立時的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例。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許可。

針對公益信託運作規範,為避免「假公益,真避稅」情形發生,修正草案增訂公益信託辦理公益事務的年度支出,應達一定比率。另為防免公益信託產生控股化的現象,明定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上限。

至於公益信託監督機制,草案除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外,並建立公益信託的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為的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的書類表冊及補(獎)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路上公開。

同時,為建立公益信託穩定治理的機制,草案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的功能,以及諮詢委員的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

為防免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草案明定,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主管機關監督的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以符公益。

依現行稅制,公益信託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享有租稅優惠。為強化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的聯繫合作,草案增訂主管機關遇有公益信託的公益支出未達要求、變更信託條款、經撤銷或廢止時,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