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03日
作者:MSR
當人類污染與破壞自然環境的速度急遽加快,而相對所產生之需要掩埋或處理場所的廢棄物亦大量增加,此時屬於社會中的弱勢族群,以及無法替自己說話的土地、海洋,就成了犧牲品。
例如蘭嶼的核廢料最初是採用欺騙的手段,以「工廠」的名義進入,而避談可能的危害及風險,這便是環境不正義的舉動,而且當地居民並未得到核能發電的好處,卻必須承擔台灣本島核廢料輻射的風險,這種不正義的態度,就是違反「環境正義」的惡例。
有時候,即使是以「保護自然環境」為出發點的「保護區」與「國家公園」,也與「環境不正義」有關。例如台灣近期所規劃的幾個國家公園,因為所規劃的區域大多位於原住民的生活區中,在設置過程中未將當地住民的意見納入,或無法合理保障當地住民的權益,亦違反了環境正義所強調的公平正義原則。雖然保育理念本身的出發點是對環境友善的,但是若在過程中或結果卻形成了對部份族群的明顯不公平。
「環境正義」除了確保當代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更要保護後代子孫的權利,讓環境資源能永續經營、公民可以參與政策,尊重各族群與多元文化等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