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 | 環境資訊中心
減碳背景充電室

京都議定書

2008年08月30日
作者:MSR

為了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暖化,在1997年,有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京都議定書》, 2005年正式生效,這是歷史上首次以法律約束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還要少5.2%,,發展中國家則沒有減排義務。

議定書允許以下四種減排方式:以「碳交易」跨國買賣排放額度;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以「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歐盟各國「集體合作」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人口雖僅佔全球人口不到4%,碳排量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2001年上台的布希政府以「減排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執行《京都議定書》。另外,減排方式也出現了問題,在「碳中和」的假象下,過度的開發及汙染仍持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