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30日
摘錄自4月29日聯合報台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28日昨天三讀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條例」(核廢料儲存場選址條例),規定未來政府選擇核廢料儲存場候選場址時,須先經地方性公民投票通過。
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條文明定,經濟部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其金額以行政院核定場址時的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50億元,至於回饋金的分配,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得低於40%,其所屬的縣市不得低於20%。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一旦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30日內在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投法相關規定限制,經公投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
立委黃健庭表示,行政院為解決蘭嶼核廢料儲存場的問題,有意在台東縣、屏東縣和烏坵鄉另覓適當儲存地點,並已探勘多年,其中台東縣大武鄉列為主要候選場址。為避免政府漠視台東民意,他提出相對應版本,規定未來最終場址的選擇須交由地方性公民投票決定。不過地方人士多認為,投票的範圍,究竟是在地鄉鎮、全縣公民、還是數個縣市、數個鄉鎮,有必要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