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一審結辯 工人盼15年訴訟長路討回正義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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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一審結辯 工人盼15年訴訟長路討回正義

2014年12月15日
本報2014年12月15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江佩津報導

歷經15年訴訟,RCA自救會控告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奇異公司(GE)、湯木生公司(Thomson Inc)等3間跨國資本的工傷案,於12月12日抵達一審終點。經歷了57次開庭、多次街頭抗議,12日早晨,RCA自救會與律師團於台北地方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在律師與學者、聲援者陪同下,逾百人旁聽此次結辯,結束耗時一天的一審辯論,將於明年4月17日上午11點進行宣判,走了15年的訴訟長路,盼能畫下終點。

工人相挺為生存  討回正義

12日早晨的細雨中,工傷協會與RCA自救會於地方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呼喊「永不妥協」,華隆自救會員工也北上相挺,演唱RCA員工的心聲〈美麗的花朵〉與吳易叡為RCA所寫的〈春光〉,盼能迎來RCA員工、以及勞工的春光。

劉荷雲RCA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講起15年來的訴訟,是為了已離開、生病的工人討回正義,「RCA員工用生命與血淚,換來了社會進步。」

2007年法扶基金會接手此案,律師林永頌指出RCA在關廠前早知悉污染情形。「跨國企業賺走了經濟,卻把污染留在台灣。員工要的是真相。」他希望法院能夠給這些員工一個公道。

工傷協會賀光卍說:「15年來有些阿姨走了,有些罹患了更多病症。」跟RCA的糾纏,有些人任職了20年,加上訴訟的15年,此生有大半時間都花費在RCA上,希望能在此止息。

學者林宜平談起自博士時期已開始的RCA訴訟,因為資料不完整,很辛苦才能進行相關流行病學研究,公衛學者、社會學者、科技與社會學者的合作,希望能陪著RCA員工走過這一段。

法庭辯論  因果關係為兩造爭點

在一審結辯中,上午由原告RCA自救會委託的法扶律師團進行陳述,下午則由被告RCA、GE、Thomson Inc.3間跨國公司所委託的律師出庭答辯。主要的辯論爭點如下:

法扶基金會(林永頌)

1. 廠區管理對有機溶劑回收狀況

原告RCA自救會提出1994年由立委趙少康爆料RCA廠址的污染前,於1987年RCA幾經轉手前,與GE、Thomson就已委託製作調查報告,於1992年關廠前就已知悉廠址的污染狀況,其中Thomson公司還強調「只買工廠、不買污染」。

RCA廠區的地下水與土壤污染,自1997年起進行整治,至今地下水仍超過整治標準,過去的生產井與監測井也在關廠後進行整治時,發現已被以水泥灌漿、掩藏,並不符合封井的正常程序。

RCA自救會表示,源於當時對於有機溶劑回收與控管並未妥善進行之故,造成了地下水與土壤的嚴重污染。當時所使用的有機溶劑達20,282加崙,但之中僅有1成溶劑賣出,其餘溶劑的處置RCA無法提出文件證明,在回收溶劑時也在審核報告中被提出蒸餾效能的不足。

因此,多數的有機溶劑流向不明,從地下水文的污染報告中則發現1989年三氯乙烯、三氯乙烷便已污染最深的第三含水層,也是RCA地下水井的供水來源,其中三氯乙烯超標66,000倍(濃度為330,000 ppb)。除對於RCA廠員工的飲水、用水造成影響外,有機溶劑的污染也呈網狀擴散,進而造成周遭民井的三氯乙烯也超標。

對此,被告RCA的回應是在當時廠區並沒有使用三氯乙烯等溶劑,相關的使用資料也已在過去的大火中焚毀,無法考證。而儘管地下水井受污染,RCA說明當時早已裝設自來水管線,員工應不會接觸到地下水,但地下水與自來水管線卻有部分相接。

2. 工人安全

除廢棄有機溶劑之處置情形不明外,廠區的職業傷害也造成RCA工人永久的身體健康傷害。地下水井的污染,使工人以飲食的方式攝入,而在廠區內因為排氣系統的不合格,在部分廠區如焊錫、剪線房的空氣中有機濃度超標,RCA廠並未提供合適的口罩與手套,使工人暴露在呼吸道與接觸上的機率增加。勞檢報告中也有多次的不合格。

RCA則是援引當時工廠內所發行的《RCA家園雜誌》中內容,說明當時備有抽氣設備與手套,同時也於廠區內設立育樂中心、醫護診所、為避免鉛中毒還進行半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在1973年時外銷量為全國第一,還被評選為模範廠。

3. 因果關係

在訴訟中,對於污染與工人罹病的因果關係始終是最具爭論的部份,在國外也有三氯乙烯的污染案例可循,但在RCA案上,工人除接觸到三氯乙烯外,仍有其他溶劑,而所使用的有機溶劑種類清單至今仍未有完整資料,但可知悉的是有31種有機溶劑的使用,因此在暴露上並非單一有機溶劑,而是混和、雞尾酒式的毒性影響。長期以來,毒理學的研究都是以單一物質的毒性作為標準,但是對於混和之後的毒性,卻尚未有更多的資料可循。

原告律師採用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希望可以跳脫個別因果關係的看法,並不只是以個案觀之。

被告律師除提出所使用的有機溶劑並非國際癌症研究單位IARC所列的人體致癌物,還說「(制定標準的)IARC並未將有機溶劑混和物列入致癌物中。」並認為應從個案上來看,以女工所罹患的乳癌來看,污染物中並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會造成乳癌,而在被發現與三氯乙烯有因果關係的腎臟癌上,在RCA工人身上並沒有暴露的事實(如1所述)。對此,被告的RCA並不認為工人的罹癌或健康狀況低下,是因為RCA工廠所使用的任何化學物質,更將其歸因於工人的病史或生活習慣、家族遺傳。

4. 訴訟時效

被告的RCA、GE、Thomson Inc.都強調RCA自救會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短期的2年與10年的時效,從1999年自救會成立、2002年聲請假扣押,直到2004年才提起訴訟。並且除RCA外的兩間公司(GE、Thomson Inc.)都強調他們對RCA廠的持股股份與年份都為少數,也不是蓄意脫產,只是正常的資本流動與交易,並不是合法的被告對象,希望法院駁回對他們的控告,並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出庭應訊的Thomson Inc.在過去是為Thomson SA.,於2010年重組為Technicolor SA.,為第四名被告,至今沒有出庭應訊。

但在時效部分,因為對於工人健康的影響,損害是持續發生的,原告律師認為被告提出的時效問題是對於權利的濫用。在一審最後的結辯中,被告的RCA對於受害員工的賠償,認為應採「逐一認定」的標準,GE、Thomson Inc.則是認為他們與RCA受害員工無涉,無論對於已死亡的女工、或罹癌、喪失配偶,可能有潛在風險的受害者,都列出條件以作出判準,對於RCA廠的污染與工傷是推諉卸責。

透過專家與學者的研究、20餘年來自救會與工傷協會的訪談,以及法扶的協助,RCA工傷案已成為台灣經濟發展史中公害與工傷的代表性案件,而一審迄今終結,法庭上的交鋒與判決結果將在台灣的公害事件與司法審判上作為一個里程碑,是結合科學與人文、法律層次所交會的結果。

代表RCA自救會出庭的律師於結辯時說道:「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真相跟公道。」從過往無數次的出庭中,罹患鼻咽癌的女工黃春窕3次作證時,以全身的力氣、不借白板之力來講出RCA在她生命中所留下的刻痕,如同自救會在〈美麗的花朵中〉所唱的「不甘被欺負/很痛/所以抗爭」,所表達出的不只是經濟發展中所留下的土地污染,更是未曾被重視勞動權益的勞工最深刻的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