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台東縣政府同意美麗灣BOT開發案開始,到2014年10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次撤銷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環評結果,判定被告台東縣政府的環評審查結果有誤,10年的美麗灣爭議成為台灣環境保護運動的指標。
其中牽涉《環境影響評估法》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執行現況,以及友善土地、族群多元、生態永續的價值爭論。而2014年12月台東縣政府決定繼續上訴後,美麗灣的未來仍舊沒有定論。
美麗灣是台東縣政府為推展觀光的第一件民間自提BOT開發案,當時的台東縣長徐慶元將位於台東縣卑南鄉共計6公頃的風景區遊憩用地杉原海岸,以BOT方式核准給集團設立主題餐飲區與海水浴場區,營運期限50年。
開發案支持者認為此舉能帶動地方繁榮促進就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也能成為保護環境的力量。由於決策過程未經民眾討論參與,業者動工興建後引起強烈反彈。反對者質疑業者施工方式和工程廢土傷害海洋生態,附近農地也出現土地炒作情形。該地土地經調查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興建前也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精神,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召開部落會議。
台東縣府當初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由,同意土地分割,先發給業者一張0.9997公頃的開發許可,讓美麗灣渡假村以不足1公頃的理由規避環評,完成了旅館主體、周邊的游泳池、停車場等設施,其餘5公頃土地再由環評委員審查。
環保團體針對1公頃和6公頃的開發分別提出停工和撤銷環評的訴訟。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開發案需經環境評估,美麗灣渡假村未經環評進行開發行為違法事證明確,要求台東縣政府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工,並支付環團律師費6萬元。台東縣長黃健庭認為美麗灣度假村地權合法,地上建物不需拆除只是不能營業, 只需重做環評,雙方繼續進行法律戰。
2014年底,高等行政法院再次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而甫獲連任的台東縣長黃健庭決定上訴,他表示這是基於維護全台東縣最大利益的抉擇,避免業者以縣府未上訴為由求償。環保團體則認為,台東縣政府不該以此為藉口,應設法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