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修正初審過關 排毒水最重判無期徒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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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法》修正初審過關 排毒水最重判無期徒刑

2015年01月19日
本報2015年1月19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2013年底日月光高雄K7廠污染後勁溪,沈重環境成本卻需全民買單,引發各界要求嚴加修正法令、遏止不法排污。經立委、環團不斷催生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終在上週(14日)由「立院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法重點包括主要為「強化刑責及罰則」、「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不法」及「資訊公開」。未來廠商不法排放毒水,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目前台灣面臨水荒、河川水質惡化等「水問題」,此攸關水資源品質的重要法案通過第一關,令人振奮。不過還是要呼籲立法院盡速三讀,通過水污法,不要再延宕,讓法案儘早上路,才能開始發揮保護環境的功能。同時也要請民眾繼續監督、關心法案進度。

日月光排放口污水。圖片來源:公視「我們的島」日月光啟示錄,攝影:柯金源、陳志昌、孟昭權、陳顯坤。

提高罰則  遏阻不法排廢

2013年日月光涉偷排廢水,破壞了高雄市花了6年、37億整治的後勁溪,雖遭高雄地院依《廢清法》判罰300萬元,而違反《水污法》超標排放廢水,最高也僅能罰60萬元,遠低於全民引起各界不滿,盼修法加重罰則及稽查機制等,杜絕惡意排廢等不法情事。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推動《水污法》修法,歷經1年多,終在會期結束前,由召委田秋堇在當日傍晚5點左右宣布草案順利通過,且無須朝野協商,最快本週可進行三讀。

環署表示,為強化不得任意繞流排放、不得任意稀釋及應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規定,同時對於違反該等規定及放流水超標行為,事業罰鍰上限由現行60萬元提至2,000萬元,以嚴懲蓄意排放廢污水且造成嚴重污染及危害之污染者。

至於刑責部分,則依不遵行停工、排放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及致人於死、重傷、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之具體危害結果,分別提升刑度及罰金,並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增加科處法人及自然人10倍以下罰金。同時加重負責人及監督策劃人員1/2刑責,以規範行為人及公司負責人妥善管理。

企業未經許可排放有害廢水,過去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到100萬元罰金,修法後若因此致病者,可處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罰金;致重傷者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罰金;致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罰金。業者未立即採緊急措施者,或不遵行停工或停業命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

在預防性罰則部分,若企業在污水排放申報不實或偽造文書,罰金上限從100萬元拉高至300萬元,類似日月光公司排放污水超標者,罰鍰上限從60萬元拉高至2000萬元,畜牧業雖為特例,但罰鍰上限也從12萬提升至60萬元。

鼓勵企業內部檢舉不法  增「吹哨者條款」  

除大幅提高刑責、罰則,同時增訂違反本法義務者除依法裁處罰鍰外,得追繳其所得利益;所得利益與部分罰鍰得提撥作為水污染防治特種基金,優先用於受污染水體整治,使環境回復原狀。

另外,為鼓勵檢舉不法,增訂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吹哨者)保護條款,民眾、公司內部員工若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舉,能獲得工作、身分保密等保障。罰鍰達到一定金額時,將提撥部分作為檢舉獎勵金。

而遭認定排放污水情節重大的企業,除追回其違規行為的年度租稅等優惠,3年內也不得享有政府所有優惠待遇。同時,增訂資訊公開、民眾參與條款,讓污染企業申請復工時,也必須接受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