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宜蘭縣政府勇於改過 領導台灣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呼籲宜蘭縣政府勇於改過 領導台灣

2015年02月17日
作者:李寶蓮(守護宜蘭聯盟發起人)

宜蘭農舍造成優良農地消失,宜蘭縣政府祭出四具體策略,確保農地農用。(攝影:陳寧)

宜蘭縣政府2月10日對外發布消息「...在農地炒作歪風危及宜蘭農業發展的存續危急時刻,宜蘭縣政府必須採取行動,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以遏止近年來快速惡化的農地流失問題,保障農地永續使用,維護農民的耕作權與居住權,追求一個具備土地正義與世代正義,永續發展的宜蘭。」

具體對策是:

  1. 加速擬定宜蘭縣區域計劃,全面導正國土正常發展。
  2. 即日起兩個月內暫停核發農民資格、農舍建造執照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3. 縣政府將聘請府內外專業客觀公正人士組成專案小組,建立農民身份認定標準及農舍興建審查等原則並進行審查。
  4. 即日起農舍建造執照及農業設施建造執照審核權由縣政府收回統籌辦理。

乍看之下,縣府似乎是要訂定「新標準」,「加嚴」審查,但事實上「農民身份認定」與「農舍興建審查」本來就是地方政府應該要做的事,過去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沒有依法落實這兩項工作,如今宜蘭縣政府只是在龐大的民意壓力下不得不「改過」而已。而暫停發放建照2個月,名為廣納各方意見,事實上就是放風向球,此時公民若不適切回應,縣府將不會有所做為,情況會依然如故!

依法行政 何來新標準?

一、 農發條例第3條第3項:「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不是持有農地的人);農發條例第18條第3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3條:「...申請農舍興建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依法,申請興建農舍者須為農民,是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裁量權在於地方政府。但過去地方政府只憑是否擁有農地?是否設籍滿兩年?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並未從現地查勘、農業產出、農產實際交易或農業所得等具體事實判斷,僅書面審查「農業生產計劃書」,這些農業生產計畫書大多出自不動產仲介、建築師事務所、或土地代書的範本,農民資格淪為資本競爭與作文比賽,政府怠惰失職難辭其咎。

二、農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3項:「....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之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根據上述,所有座落在田中央造成農地破碎的農舍,都與法規相違,地方政府未依法規審核,首先違法!濫發建照的後果,造成民眾認知混淆,積非成是,加上二次施工違規案件稽查不力,故有今日之農舍亂象!

農業生產環境受影響 縣府失職

農發條例第18條規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如今各處所見新建農舍多有高牆阻擋鄰田日照、夜間照明產生光害、座落位置破壞農地完整,建築基地阻礙農田行水等,明顯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情況,顯見縣府在審查農舍設計時,根本沒有考量真正從事農業生產者的處境,嚴重侵犯務農者的耕作權。

督促農委會以農為本

「守護宜蘭工作坊」自從去年十月發起「守護宜蘭心價值─搶救農田地景行動」透過環運團體串連、全國宣講、街頭連署,呼喚公民覺醒,督促政府重視食安、保護國家糧食安全,一連串的公民行動與媒體效應迫使農委會正視民間訴求,2014年12月24日農委會邀請民間團體舉行「農舍現況與未來發展座談會」,守護宜蘭工作坊項農委會提出以下訴求:

  1. 落實農舍農用,未來非農民不得承受農舍。
  2. 由農委會擬定農民資格審查標準,內容須包括:(1)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持有農地不得作為農民身分之認定標準。(2)需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2.實際交易農產品之證明。3.販賣農產所得不得低於年收入30%。
  3. 農舍(含相關設施)建照審查需取得鄰田所有人同意,若有影響鄰田耕作環境,如減少日照、夜間光害、行水不暢、汙水排放等…鄰田如不同意,不得核發建照。
  4. 嚴格監督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5. 研議農業生態環境補貼,取代休耕補助。
  6. 未來農村土地規劃應以居住區與生產區分離為目標。
  7. 有效遏止假農民與假農舍之法案尚未研議通過之前,全面暫停農舍興建之申請。

農委會對於民間的建議,至今尚無反應,而我們的最後一項訴求卻成為陳保基嗆林聰賢的說詞,政府官員的爭功諉過可見一斑!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政府的執行工作既無法監督管理,要主管機關何用?

要求宜蘭縣府 依法行政

在期待中央修法緩不濟急的情況下,守護宜蘭工作坊要求地方政府先依法落實農舍管理法規,1/30日向縣長信箱投書陳情,要求宜蘭縣政府確實執行農舍管理法規。內容如下:

陳情案由:

自農發條例修正,開放農地興建農舍以來,雖有「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興建農舍應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暨農村發展」並「維持農地完整」之規定,但因地方政府事前未依法審查,濫發建照,事後於違規使用案件稽查不力,且宣導不足,造成民間將農地當作建地使用之情形普遍,嚴重影響農民之耕作環境。特此要求縣府依法執行下列事項,落實農舍管理,以保護良田,維護農民耕作權及國家糧食安全。

  1. 1確實審查農民資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達二年以上,作為申請興建農舍之審查要點,持有農地不得作為農民認定唯一依據,亦不應以「農業生產計劃」之紙上作業為務農事實唯一審查方式。農舍轉移時亦同。
  2. 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應會同鄰田耕作人,確認不影響鄰田之日照、行水、光害,或其他影響農作物生長之條件,保障農民耕作權。
  3. 農地應確實做農業生產,以保護糧食安全,留作農用之農地不得低於90%。
  4. 嚴格審查建築基地之坐落位置,維持90%農地完整。
  5. 建築物遮蔭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舍位於農田之中,且允建農地面積0.25公頃過於狹小,對鄰田造成遮蔭過大,不適用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建築規定,應降低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6. 夜間光害同樣影響農作物生長(尤以開花作物為甚),農舍加裝路燈應予限制。
  7. 農舍汙水應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始能搭排,蘭陽平原上游重要地下水補助區及灌溉用水上游地帶不允搭排生活廢水,以維護農業用水水質。
  8. 保護優良水質,灌溉用水水質檢測加嚴,且納入新興汙染源之檢測。
  9. 湧泉(含一般湧泉/溫泉/冷泉) 外露天然水體(埤塘湖泊)為珍貴、獨特、具發展潛勢之公共重要公共資源,應劃設一定範圍明令保護,周邊限建農舍,保留地方發展潛力,以符合「不影響農村發展」之規定。
  10. 建立農舍的統計資料,列冊管理。查有違規事實即應追蹤檢核連續處罰,直至改善,限期未改善即撤銷使用執照,斷水斷電。
  11. 定期公佈農舍管理現況,及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之處理結果。
  12. 定期舉辦「農地農舍使用管制規則」,列為農舍申請興建、買賣之必備資格,避免建商仲介不實誤導,致民眾無知觸法,蒙受損失。

        以上             守護宜蘭工作坊   20150130(投書縣長信箱 )

沒有加嚴 只是依法

農民身分、農舍配置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都是原本就有的法令規定,哪來新標準?如今落實審查機制只是要「依法行政」,根本談不上加嚴審查。

然而,當全國地方政府都在違法失職,宜蘭縣政府勇於思過,這不是件容易的事,縣府雖做了重大的決定,但接下來民間的支持才是土地正義得以貫徹的關鍵!期待宜蘭縣民更加努力督促縣府,讓宜蘭縣政府勇於改過,領導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