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能載舟、亦能覆舟!(下) | 環境資訊中心
李永展

容積移轉?!能載舟、亦能覆舟!(下)

2001年09月17日
作者:李永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以台北市迪化街實施容積移轉的經驗來看,容積移轉一定要先有容積移出區,當然也必須要有容積接收區,而且這些接收區的區位及規模應該都要有增加容積的條件(例如大眾運輸場站附近或新開發地區),而且也要有其他公共設施配合(例如公園學校等)。以台北市的人力及資源遠比其他縣市充裕的情況下,推行至今,成功的案例仍寥寥無幾,如果這套制度為了特定的財政或政治目的而率爾實施,其混亂與慘烈的情況大可預期。

可以預期的是,如果容積移轉政策大幅實施,一方面除了將在原有都市計畫區內造成大規模的都市問題之外,甚且在可以承載大量容積轉移的接收區有限的情況下,未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問題也勢必接踵而至。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必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果計畫面積不是很大,或許在財務上可行,但如果面積過大,則往往造成財務相當大的負擔,而且造成大片開發後的土地閒置(例如台中市的市地重劃區便是最好的例子)。顯然地,不當的容積移轉將會是惡性循環的開始,不僅將無助於彌補財政赤字,更將形成難以填補的財政大黑洞;更令人擔心的是,不斷的盲目擴大開發,亦將使環境破壞問題更為嚴重。

因此,真正斧底抽薪的作法,應該從整體的土地政策著手,即在大面積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除了第一期的重要或核心地區在財務上可行而應開發外,其他地區建議採「開發許可制」,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及原則。因為全部採用區段徵收,政府相對要負擔大的財務來開闢公共設施,而如果部份採用開發許可,則這部份應由用地人負擔公共設施及其他服務設施之後才允許開發,如此也不會造成過度開發地區造成閒置土地浪費及公用設備負擔過大(例如路燈的電費及交通必要設施)。

土地資源具有不可回復的特質,而環境的延遲效果也將使人們猶如放進溫水中逐漸煮沸的青蛙而不知大禍臨頭。在此強烈呼籲執政者謹慎為之,因為容積移轉政策,能載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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