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只能處理到這個範圍而已。」環署副署長詹順貴這麼回應杉原棕櫚案,此案雖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海岸管理法》如何落實、以及低價租用國土等爭議尚未完全解決,但在300次環評大會補充資料後,環署以「洽悉」二字,宣告此案的環境差異分析審查程序過關。
杉原棕櫚環差案,在299次環評大會得到修正後通過結論後引起社會譁然,導致行政院出面承諾此案必須取得原住民「知情同意」才能實質動工,及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展開東海岸觀光政策環評。但在300次環評大會,依然進行此案的相關書件補正,補充與說明了包括使用公有土地之委託經營契約書、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自來水公司是否同意供水、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保護計畫之一般保護區,是否符合保護原則等四項,此案仍維持通過的結論,其餘爭議「請向其他主管機關反映」。
業者提出上述四項爭議點的補充資料,獲得環評大會接受。雖然環團及立委林淑芬辦公室有提出爭議,但主席詹順貴認為應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環評只能處理到這個範圍而已。」不該將超出環評負荷的問題都在環評會議上討論。
詹順貴更表示,行政院已有開會做出多項結論,要求相關部會落實,關心的民眾與團體後續應該繼續去盯。
雖然在環評程序上走完了,但此案仍涉及許多部會,包括有原民會要針對此開發案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生存發展、國有財產署要檢討此案租用國有地的合理性必要性,觀光局要做花東觀光產業政策環評,內政部將來依《海岸管理法》公告保護區等。
供水有無問題 環團要求釐清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黃靖庭指出,雖然業者今天出示書件,表示自來水公司說供水無問題,但在7月1日鄰近此案的都蘭渡假村案的說明會中,自來水公司代表卻斬釘截鐵的說當地是缺水,要求釐清到底供水計畫如何。
黃靖庭更指出,業者書件上提出的地號,與原本和國產署簽訂契約不符。林淑芬辦公室助理陳昱琦也說,日前發函要求國產署要求終止杉原案租用公有地契約,國產署已回函表示將「要求業者縮減開發量體,注意景觀生態,並充分尊重原基法的精神與原住民協商,若業者不能合理回應,因此案爭議大,且避免公有地不可回復性,將中止契約。」因此林淑芬辦公室主張應該先待業者回覆國產署,再做環評討論。
不過詹順貴表示,例如此案使用國有地的爭議,環評大會僅能確認業者是否有簽約、有權利用,至於契約是否有合理性必要性,即便是1坪的租金不用1塊錢,都不是環評程序所能置喙。
這些「與環評無關的」爭論,都無法讓此案翻盤,環署更在議程中提供本月5日行政院討論會議結論,5點結論中,包括了宣示永續發展的國家政策、國有財產署將研究是否終止此案國有土地委託經營契約、原民會儘速訂定相關法律與配套措施來原基法第21條的落實,不能再以行政命令便宜行事、內政部儘速完成海岸管理規劃、交通部觀光局展開觀光政策環評等。
觀光局代表表示,政策環評一事觀光局已經啟動,正在研議如何發包顧問公司,但此政策環評何時發包、何時完成,又完成後與杉原棕櫚等已經通過環評的開發案關係為何,是否有拘束力,目前都還沒有腹案。也很可能頂多就是訂出總量,因為觀光局不能管土地,且當一個案子如杉原棕櫚案的環評與水保計畫都過了,觀光局已經「沒有武器」可以終止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