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出就遭學者大反彈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今(25)早立法院通過三讀。明定經評估為危險建築、或已經收到紅黃單的危樓、未達結構安全標準的30年老屋重建均可享容積獎勵,五年內提出申請者還有房屋稅與地價稅減半二年的優惠,二年內未轉售者房屋稅優惠可延10年。
為防止老屋與危樓的重建過度放送,影響現有都市計畫,條例中除了明確定義老屋及危樓的條件,原內政部條文的「高度不受限」條款也被刪除。另加上十年條款,限定重建計畫之申請必須在2027年5月底以前提出。
而避免珍貴老屋也被「重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建物並不適用此條例。
上萬老屋、危樓面臨重建 政府放送容積獎勵與房屋稅
依內政部統計,全國30年以上的四、五層樓建築約8.6萬棟,其中,3.4萬棟耐震係數不足,恐面臨地震災害風險。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老屋與危樓有急迫重建的必要。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適用於經政府認定應限期拆除或經評估有危險之虞、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及屋齡30年以上且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者。
配合條例提出重建計畫者,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1.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15倍,且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者,可再加碼基準容積10%的獎勵。
此外,為加速重建腳步,五年內提出申請者加碼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二年內未轉售者。房屋稅優惠最多可再延10年。
避免破壞長期都市規劃 立委設下十年限制 高度仍應受管制
老屋條例一推出即面臨不少爭議,包括圖利單一地主、圖利財團;規避都市計畫法和建築法令容積和高度限制;無限期房屋稅減半徵收;老屋不代表危險等。條文未送到立院時已被大力砲轟,初審過後,部分條文已做調整。
首先,立委定調這是短期的「老屋急救」條款,規定重建計畫申請須在十年內(2027年5月底)提出,之後不再受理。
原條文的「高度不受限」被質疑將放任一棟棟高樓亂長,影響景觀與都市防救災而被刪除。原行政院版容許老屋重建時可合併等面積鄰接築基地,最後條文也限定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鄰地不給容積獎勵。
避免歷史、文化等老街區以此條款被「加速重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並不適用此條例。
參考資料
20170425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條文初稿,確定條文需等立法院公告。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
第十一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