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招商在即,許多業者都希望儘快通過環評初審,取得招商資格,以進一步落實經濟部的國產化要求,然而,開發前期影響不易察覺,離岸風電生態調查能不能也有本土化的標準?
海保署今年4月推出「離岸風場生態調查指引第一版」,規範離岸風場應對海洋哺乳類、海龜、蝙蝠等進行生態調查,也明定開發前、中、後不同階段的調查方法。環保署透露,陸域調查指引也在研擬中,未來會結合海保署版本,預計最快8月公開。
環保團體表示,此時推出生態調查指引儘管「為時已晚」,仍應盡快入法,才可要求廠商執行。
離岸風場生態調查指引先曝光 環署:8月推出陸域版指引
台灣離岸風電進入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籌備2025年後的開發能量,各家業者申請踴躍,今年初陸續遞送環評審查,盼能通過初審,搶得開發資格。然而環評審查過程中,廠商皆各憑本事進行調查,隨著風場數量不斷增加,產生的累積影響也不容小覷。
為了統合不同調查方法,環保署著手規劃調查指引,去年起委託海保署協助擬定本土化的標準生態調查監測方法。今年4月海保署完成「離岸風場生態調查指引第一版」(下簡稱指引),以海域環境、生態及漁業資源為主要規範。
近年離岸風場數量增加,環保署環評審查科科長陳彥男表示,除了立委關切生態衝擊,2021年「全國NGOs環境會議」環保團體也曾建議,我國海域開發應參考歐洲較成熟的標準,統一制定環境監測標準。全國NGOs環境會議於每年世界地球日之前召開,會議結論遞交總統及行政單位,敦促政府採參。
不過,環保署今年初才提出離岸風電環評「檢核表」(第三階段離岸風電環評審查建議事項檢核表),環保署環評審查科科長陳彥男說明,檢核表是過往離岸風電環評審查經驗整合出的共通性要求,這次指引主要是針對「生態調查方法」提出一套統一規範。
離岸風電還牽涉陸纜、海纜上岸點、陸上升壓站等陸上施工,環保署也著手擬定陸域設施設置範圍的生態調查參考指引。陳彥男透露,環保署版本完成後會與海保署版本整合,預計最快8月出爐。不過,指引內容僅供廠商參考、不具備強制力。
環評階段老問題:搞錯調查對象鯨豚、缺本土基礎資料
所有離岸風電開發案在正式進入環評前,都必須進行「現況調查」,但調查結果的資料代表性及後續風險預測仍常遭受質疑,部分原因在於,各風場皆以不同調查頻度、方法、儀器或分析方式展開生態調查。
這會導致什麼樣的下場?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鯨豚研究員郭佳雯舉例,某海域本應存在某種保育類動物,但卻常有廠商宣稱「沒有發現」;調查對象設定錯誤的情況也時常發生。
上(6)月底通過環評初審的北能風場,與鄰近但遭退回再審的加能風場,開發範圍的台中外海附近海域,是露脊鼠海豚的出沒熱區,但環說書卻未提到對露脊鼠海豚的影響,反而只討論較少出沒的中華白海豚,非常不合理。記錄到保育鳥類的渢佑風場,則是提出僅涵蓋風場一小部分的鳥類飛行軌跡資料。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黃斐悅則指出生態資料累積量不足、代表性不足的問題。他舉例,對比同開發案某物種個體數的生態資料,就曾出現一年中不同季節卻顯示出「無明顯變化」及「驟減」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原因就是來自兩季的生態資料累積量不一。
郭佳雯說,以台灣政府正積極引入歐洲廠商投資風場而言,若無法確實把關廠商的調查品質,或要求比照歐洲案場的嚴格要求,恐怕會讓廠商「把台灣當成一個可以賺錢、撈錢的地方」。
海洋生態七項本土化調查 「背景調查」最短也要做完一年
由於環評階段僅能做「風險預測」,難以證實開發對環境的實質影響。因此,儘管在海保署這份指引中,對於生態調查較以往有更多要求,但環團仍對調查品質感到擔憂。
指引針對七大調查對象——海域環境因子、浮游動植物、 魚卵與仔稚魚、 底棲生物及水下結構物之附著物、魚類及漁業資源、海域鳥類及蝙蝠、海洋哺乳類及海龜等,以及開發前期的背景調查、施工期、營運期至除役等不同階段,分別提出統一化的本土調查方法。
例如指引中規範,風場環評通過後至正式施工前的「背景調查」時間最短必須長達一年;根據不同項目,提出統一的採樣方法或觀測儀器,如海洋哺乳類就必須包含海上目視監測及水下聲學監測;針對監測站設置或監測時間,指引亦設下規範。
郭佳雯指出,台灣缺乏基線調查,導致海域原有的長期生態監測資料不足,廠商在調查前也少有台灣本土資料可參考,才會更容易出現疏失。
今年4月就曾發生指引項目獨漏蝙蝠的事件。聯合報報導,台灣蝙蝠學會和雲林黃金蝙蝠館聯合聲明替蝙蝠請命,因海保署擬定的初稿中未將蝙蝠納入監測對象,但他們指出,目前政府和民間雖沒有精確的監測數據,但蝙蝠不應被排除保育之外。
另外,也有環團受訪時指出,在指引擬定前期,海保署大多參考顧問公司及開發業者意見,僅在指引即將定稿時邀集環團參與一次討論,環團後續提出的修改建議也多數未被採納。
鯨豚、海龜一體適用? 環團:實際影響比對後才知道
不只是蝙蝠,指引對其他海洋生物的規範也遭環團質疑。舉例來說,「海上目視觀測」調查不適用於海龜,但在指引中,海洋哺乳類及海龜的調查方法卻被合併了,郭佳雯指出,適用於海洋哺乳類的「海上目視觀測」用在海龜身上,恐怕將嚴重低估活動頻度及族群數量。
海保署綜合規劃組科長楊蕙禎則解釋,雖然國內已有海龜的標準化調查標準及方法,但相當缺乏離岸風場對海龜生態影響的數據及基礎資料,因此才參考國外文獻資料,將兩者合併。
此外,指引規定營運後應在第1、2、3、5、10、15年執行鯨豚目視監測,但郭佳雯認為,必須連續監測十年才真正具有調查意義。
郭佳雯也建議,指引中將開發範圍定義為「依據環評書件所申請的風場開發範圍」,但風場開發範圍還應該包含風機、海上變電站及輸電海纜等;影響範圍也應由現行的「開發範圍外延伸4公里」增加為5公里。
郭佳雯表示,指引的目的在於規範廠商用同一套「可以不斷被重複檢討的方法」蒐集開發案場周遭的生態資料,以利後續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生態造成的影響。黃斐悅也表示,指引將施工前的背景調查時間拉長,除了累積較多風場施工前的生態資料,也有助於分析「開發前、中、後」的生態變化趨勢。
「調查做得好不代表影響就不大」,他仍提醒,即便廠商依照指引進行事前調查,但真正的影響還是必須實際進入開發後才能做比對。
推出晚、無強制力 2025年開工風場趕不上背景調查
我國離岸風電的開發急促,本月初為止,已有八座區塊開發風場通過環評初審,環保署的陸域指引仍未推出,指引本身不具法律效力,也難以強制開發商執行。
郭佳雯直言,環保署及海保署永遠趕不上能源局給的時程壓力,生態調查指引早在第一階段開發時就應推出,雖然至今為時已晚,但還是應盡快確立法律位階,才可要求廠商執行。
不過陳彥男強調,區塊開發風場提出環評申請時,都會要求廠商參考指引,若未依指引建議執行調查,也須於環評時提出原因。但他坦言,此批風場礙於時程壓力,恐怕無法完成海保署指引建議的1~2年施工前背景調查。陳彥男說,未來指引推動一段時間後,會再評估是否直接在《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中增訂「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專章, 附加法律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