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岸風電進入區塊開發階段,首批進入環評程序的九座新風場,上週五(25日)於環保署完成初審,環署也在此時提出一份檢核表,希望解決我國自2016年離岸風電政策環評以來,始終沒有訂出水下噪音規範的問題。
不過專家質疑,一致性的減噪措施雖能有所依循,但過度偏重數據能否解決複雜的生態問題,甚至反倒讓開發商便宜行事,成為環評過關的最低標準。檢核表是否如環署所稱具「加嚴」效果,還有待檢驗。
借鏡德國 環署統一離岸風電水下噪音要求
根據環保署擬定的「第三階段離岸風電環評審查建議事項檢核表」,其中最受矚目的便是環評會議的常見爭點之一,水下噪音閾值怎麼訂?過往的離岸風電環評審查,開發單位與環委就常針對閾值分貝的設定僵持不下,甚至為此延續數次初審會議。
此次檢核表中,環署再度比照德國標準,除了訂定160分貝為水下噪音閾值,也增加打樁過程中超過160分貝的次數上限(5%)。且單次打樁水下噪音超過158分貝就須採取應變措施,打樁噪音最高也不得超過190分貝。
舉例來說,若打樁100次,則距打樁位置750公尺處(警戒區)所測得的噪音值,不能有5次以上超過160分貝。
環保署環評審查科科長陳彥男解釋,為統一離岸風電的環評要求事項,檢核表內容除了參考環保署2016年的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環評上環評委員的意見,也納入近三年來第一、第二階段離岸風電環評變更案中環評委員的共通性要求,希望供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審查時參考。
檢核表僅供環評審查參考 海委會著手研擬水下噪音管制值
由於我國始終沒有水下噪音的相關規範,目前仍多參照德國標準。陳彥男強調,檢核表並非是強制業者遵守的「標準」,而是作為環委審查的參考之一,同時讓開發單位依據檢核表說明辦理的情形,若執行有困難,也應向環委說明理由。他補充,第一、第二階段已通過環評的風場,未來若提出環評變更,也可以參考檢核表的內容。
海保署副署長吳龍靜受訪時也表示,我國因缺乏科學依據,暫時難以擬定水下噪音管制值。他解釋,雖然海委會國家海洋研究院持續進行相關研究工作,不過管制水下噪音的保護對象大多為保育類動物(如中華白海豚),難以透過實驗取得水下噪音危害海洋生物的科學性調查。
除了水下噪音,檢核表還規範了鳥類保護、海域生態監測等鯨豚保育措施;同時也納入除役規劃、電纜路線規劃和空氣污染防制等內容。例如,為了避免鳥類撞擊事件,檢核表明定風機及葉片間的最小距離,建議風機間距大於700公尺,且葉片之間的間距也應大於400公尺。
只重數據不求技術 民間憂檢核表成快速過關「小抄」
自3月檢核表提出後,風場業者多直接將檢核表內容列為環評承諾,噪音閾值的訂定爭議也有所減少,不過在審查過程可以發現,環委依然關注噪音及生態監測問題。
長期研究水下聲學的知洋科技總經理湛翔智受訪指出,這是因為檢核表偏重分貝閾值等數據的訂定,減噪技術層面的相關要求卻沒有相對提高所致。
過去曾有風場業者提出,希望環保署訂出明確的水下噪音規範,如今檢核表達成目的,讓業者有案例可循,卻也引來「最低標準」的疑慮。湛翔智解釋,水下噪音經常被簡化成數學公式來評估,但「簡化後的(水下噪音)條件,無法解決太複雜的生態問題。」業者為了加速環評通過,只依檢核表內容提出環評承諾,卻不加思考如何改善或提出更嚴謹的減噪對策,後果令人憂心。
湛翔智指出,目前離岸風電環評最大的困境,在於對開發單位的技術水準要求始終難以進步,水下噪音也是如此。而背後的原因之一,主要來自廠商間的比較心態:「如果別家用這樣的(環評承諾)標準就過了,我為什麼還要做得更好?」
湛翔智認為,檢核表恐怕成為業者加速通過環評的「小抄」,導致未來離岸風電環評,更難以提高減噪措施或技術要求。
湛翔智提醒,開發商本就有義務將所取得的利益,投入生態或利害關係人的補償,也應該依據自家風場的條件,制定更嚴格的水下噪音的管制及減輕對策,而非被動等待告知「遊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