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修正 保障原民參與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國家公園法修正 保障原民參與

2008年05月16日
摘錄自2008年5月15日台灣立報記者陳威任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針對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提出的「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初審,在委員會立委保障在地原住居民的共識之下,初審通過修訂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未來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成時,在地原住居民不得少於總人數的3分之1,藉此保障原住民及當地居民參與討論的權益。

現行法與原基法牴觸:現行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指出,當內政部要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專家學者,但是條文當中沒有強調必須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參與,明顯與原基法相牴觸。

根據原基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提出修正案的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表示,過去國家公園的成立,從未徵得當地原民同意,國家公園的設置對當地居民的生活影響非常大,只憑幾個人的紙上作業,就決定了當地居民的未來,簡直不可思議。

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更直指,國家公園的設立如果是為了要生態保育,就不應該歸在營建署下,她表示未來無黨聯盟將提案修正。她也質疑原住民被限制不能做的開發,國家公園反而都在進行,明顯不是為了保護環境。

「現階段7個國家公園中,除了金門及東沙國家公園外,其他的國家公園都包含了許多原住民保留地。」高金素梅指出,除了要保障原住居民參與國家公園審議外,更要依照原基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在傳統領域上進行傳統活動。

會議中初步達成保障在地原住居民的共識,但仍有部分委員認為,希望能暫停審理,認為在新政府團隊上台前夕不應該通過修訂,應該等待行政院版本的法案送到後再進行整體的審查。

會議主席吳育昇則表示,由於修法必須花費很長的時間,過程中難免有空窗期,如果這段時間仍按照現行條文,對於原住居民相當不公平,所以希望先針對部分達成共識的條文進行初審修訂。

經過協調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所轄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會商審議總人數3分之1,而規劃、選定與變更國家公園,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

另外針對國家公園內進行開發的疑慮,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刪除現行國家公園法第20條規定,將不得在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進行水資源及礦物的開發。

內政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由於國家公園法從民國61年施行至今,必須通盤檢討與全面修正,所以未來進行全面修法時,必須依行政程序保障原住居民的參與權,並依照高山、海洋、都會等不同型態的國家公園,納入適切的分級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