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環保署指責環保記者與環保團體兩篇電子報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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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環保署指責環保記者與環保團體兩篇電子報

2009年10月22日
作者:陳秉亨(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

連日收到環保署兩封點名環保記者與環保團體電子報,雖然環保署能即時回應民意是好事一件,但個人認為此兩封電子報有不妥之處,故百忙之中稍做回應。

一、環評委員發言與立場沒有不公開的理由

環保署指責環保記者在報導中公開發言環評委員姓名,個人認為,以中部地區空品區已降至三級,時常超過台灣國家PM10標準,若以美國較嚴格PM2.5標準,一年之中更有接近一半時間超過美國標準,可見環境污染現況已非常嚴重,二林中科、國光石化、彰工電廠,等重大開發案,對整個中部空品區居民健康有極大影響,環評委員若依據專業知識通過這些開發案,攸關人民健康生死問題,人民自該有權知道哪位環評委員,依據何種專業判斷,通過開發案。否則環評委員通過開的發案,永遠會被外界質疑,有許多非專業的「政治、經濟」因素介入,如某某委員跟某某公司「密切合作」等謠傳,永遠無法止息。

二、環保署不應選擇性引用民間說詞並苛責

民眾一方面並非都有環工相關專業背景,一方面許多人都是因為開發案已經啟動,才開始參與環評會議,因此未必能了解現有環保法規規範,實屬正常。但環境影響評估不只侷限於環境污染數值,對於生態環境的影響、對於社會人文的影響,許多層面並非環工技術可以解決,環評會議本該虛心容納各界意見。某環保團體成員在環評會中舉出各種研究高達數十篇,環保署卻與顧問公司一樣,選擇其中幾篇研究成果相對不成熟的文獻做回應,有失最高環保機關應有的格局。個人認為,環保署若確定自己的職責是保護台灣環境,不應選擇性回復且攻擊民間的訴求,沒有領公家薪水的老百姓,勞心勞力為台灣環境保護蒐集文獻,供環評委員參考,相反的環保署應該予以肯定鼓勵,在地球日公開表揚。

三、環保署必須反省專業下的盲點

環保署這兩封電子報,自稱對環境保護著力甚深,以高標準要求開發單位,並暗指民間團體不夠專業,但根據個人參與此案數次審查的經驗,顯然環保署並未全盤考慮專家意見,以環保署最自豪的銅含量標準為例,環保署聲稱環評結論中,確認只要彰化沿海牡蠣銅含量高於100mg/kg,就會興建海洋放流方案。但依據台大教授陳弘成老師長年對彰化沿海牡蠣體內重金屬的研究,彰化沿海牡蠣體內現有重金屬含量已高過100mg/kg,若依據環保署廣發各界的電子報,此開發案應無條件設置海洋放流,但依據環評小組會議結論,卻排除了海洋放流方案。且,在中部河川水質普遍不佳卻無法落實環境政策中污染總量管制的此刻,任何嚴格的排放標準,仍然會加劇污染程度,個人認為環保署在苛責民間團體不夠專業同時,亦應以同樣標準,反省自己專業中的盲點。

再細看陳弘成老師研究,現有污染已符合海洋放流的環評條件

四、環保署應該以更嚴格標準糾正開發單位

個人可以理解環保署在"書面"上捍衛聲譽的行為,此乃馬政府施政中的重點項目,民間團體也會因此自我反省,學習更專業的環境工程知識。但相對的環保署應以更嚴格標準要求,本該具備環工專業知識且具有法律責任的開發單位,以這兩封公文牽涉的開發案為例,開發單位數次發言,其一到三期開發案,皆無污染事件發生與事實顯然有極大的落差,顯然誤導環評委員決策,不只陷環保署於不義,甚至已經有使用不實資料、偽造文書之法律責任,卻不見環保署有任何文字上的譴責。為維護馬政府之威信,避免讓外界有環保署為開發單位背書,淪為工業局環保科公關組的聯想,懇請環保署日後針對環評會議中開發單位資料不實之處,發文譴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某次台鋼環評報告,模擬的背景臭氧濃度竟比合成濃度高,豈無法律責任?

以上為個人想法,若有不周全之處,請環保署海涵,但也歡迎環保署發電子報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