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七星基地開發案(中科三期)環評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定讞之後,敗訴的環保署拒命中科三期停工,並於7日發表新聞稿,批評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引發多位法律界人士激烈反彈,於2月10日假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召開座談會,高喊「搶救最高行政法院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司法」。
從「不解」到「挑戰」判決
1月23日判決消息傳出後,環保署曾發表新聞表示對敗訴的判決感到「不解」。從後來環保署的表現與發言來看,與會法律專家強烈質疑,環保署自始至終都未曾瞭解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也未曾依判決結果檢討反省。
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律師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農民勝訴,不僅是認同中科三期應進二階環評、原環評審查有重大瑕疵等主張,更確立了司法介入環評機制之明確標準,以及司法與行政互相制衡的憲政體制。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明載:環保署「在開發單位為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之情形下,遽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即構成未考慮相關因素,裁量濫用之違法。」
但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違法濫用裁量權,環保署不但未虛心檢討,更反過來挑戰司法審查的範圍權限,指「法院應尊重(環評)獨立委員會專業審查及判斷之裁量判斷餘地」,更批評判決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遭環保團體與法律專家質疑是不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專業獨立客觀之司法審查,直接挑戰國家司法體系與憲政體制。
環保署在文章中聲稱,環評法第8條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屬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藉環評委員之專業對高度科技專業性事實認定,並藉討論獲得共識或表決予以具體化」。
法律人:環署不懂依法行政
但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德國馬堡大學法學博士劉如慧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文字意思十分清楚,即只要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可能性」的開發案,理應依法進入二階環評,環保署無裁量權擅自裁定有條件通過。而這也正是環評法在第1條開宗明義點出的法令精神:「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她直言,環保署的言論,顯示其完全不懂依法行政和以法治國,法學素養厥如。應該請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馬英九總統好好教導一番。
除此之外,環保署再三強調中科三期環評審查是由當時徐光蓉、周晉澄、詹順貴等多位環評委員「積極參與審查,在多次專案小組及環評委員會議過程中,已針對本案各項環境議題充分討論,以表決方式通過本案」,從而反控法院僅以台大獸醫系教授、健康風險專家周晉澄「一委員的非理性堅持」為判決依據,推翻以11比8做成有條件通過之結論。
不過,被環保署點名積極審查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主委詹順貴律師反駁說,在11名贊成的委員中,有7名是平常不會出席審查會議的官派「投票大隊」。若真要以專業而論,反對的專家學者人數實遠高於贊成人數,此案本該進入二階環評,與法院判決呼應。而這也正暴露了現行環評制度的問題重重,並不如環保署仍然對外宣稱的公平、客觀、獨立和專業、足以做出適當的裁量
林三加更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其實已經清楚表示,周晉澄教授提出的健康風險疑慮並非唯一的判決依據,而是光這一點便足以做出判決,更遑論中科三期還有選址問題、無替代方案、忽略農業用水污染問題、水資源分配有物、海岸生態衝擊等等疑慮,但環保署卻始終迴避討論這些問題,僅以將請開發單位補齊資料、再審,含混帶過。
「風險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是沒有多數決的。」詹順貴強調。其實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上早已以此為緣由之一,推翻環保署的上訴;判決書更明確指出,環保署以「周晉澄委員之意見僅為個人意見為上訴意旨,原判決之認定,顯然違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及一般會議所遵循之『多數決原理』云云,亦無足採。」
換言之,環保署7日的發文內容,其實只是重申了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的上訴理由。然而,環保署不但繼續用被駁回的說詞自表,甚至以此反過來指責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有破壞現有環評體制決定機制的疑慮」,最後又說將「依判決意旨」行政,論證邏輯顯然有可議之處。
堅守司法正義 法律人動起來
「正義不是只有拿著天平,還有拿著寶劍。」打贏中科三期環評官司後,林三加律師正號召法律界人士發起連署,嚴正呼籲行政機關必須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 終局確定判決,「否則環評法治將被嚴重破壞」,不僅要「保護司法的尊嚴、也保護環評法治不被扭曲,維護國家環境及人民生命健康之安全。」
「司法做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絕不棄守!」林三加道出法律人面對行政機關「踐踏司法尊嚴」永不妥協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