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罰 保久乳貌似鮮乳近6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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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可罰 保久乳貌似鮮乳近6年

2010年05月13日
摘錄自2010年5月13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3日召開「您喝的是鮮乳?保久乳?還是調味乳?」記者會。 消保會消保官胡華泰說,早在2004年7月1日,衛生署已施行「鮮乳與保久乳標示原則」;只要保久乳非以「保久乳」或「保久牛乳」命名,必須在包裝主顯示面上加標「保久乳」字樣。 但消保會調查後發現,市面上至今仍有光泉、福樂及台農3大廠11款食品違反上述行政規定。

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說明,雖然專家告知鮮乳與保久乳營養差不多,但鮮乳售價比較貴;其次,保久乳殺到無菌,所以可以放比較久,例如調味乳都含生乳50%以上,但保久乳做成的調味乳可存放6個月,鮮乳做成的調味乳則只能存放14天。 他強調,這些差異對消費者而言就是不一樣。

媒體聯訪詢問有無法規可罰?吳政學說,消保法第24條要求商品及食品要正確標示,但執行面回歸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但食品衛生管理法僅規範廠商名、製造日期等標示違規才開罰,未就保久乳標示違規開罰,將呼籲衛生署加訂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