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台灣科技業發展30多年,但科技使用原料複雜,導致至今對科技污染的了解相當少,法令管制也遠遠不及。以科技業廢水為例,至今在環保署的「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科技業的分類是「其他工業」,跟一般工業一樣,廢水只管BOD、COD、SS、色度這四種污染物;重金屬的管制標準也跟其他工業一體適用,並未針對科技廢水危害訂合理的管制值。
因此,過去30年包括竹科、南科、中科、龍潭科技園區等都已發現科技廢水污染農作、漁業,但最後業者都振振有詞「廢水排放符合標準」,於是乎業者持續合法污染、也持續毒害農業漁業以及人民健康,但法令卻完全無法介入。
在中科三期、四期的環評審查過程中,科技廢水終於成為引爆點,一方堅持廢水排放合乎標準,農民漁民對廢水卻如驚弓之鳥(許多標準已明顯不符合農業或養殖業標準),爭議愈來愈大,環評卻一個一個過關。
不顧及民眾感受,不面對科技廢水管制的不合理,自恃專業的官員又爭強好辯,夾著龐大資源對付人民(何況資源來自人民的繳稅、權力來自人民所賦予),當然政府的威信也就這樣一點一點失去。
中科四期過關後,立法委員黃淑英要求環保署在半年內應修正科技廢水管制方式,以達到合理管制標準。而環保署水保處官員也體認到現行管制方式的確無法反映高科技廢水性質,於是決定針對科技廢水單獨管制。預計在「「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分類及定義」中增列「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將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光電材料以及元件納管。
依環保署擬定的「光電業放流水標準」(記者註:光電業只是高科技業的一種),除了原有管制項目,再增加列管四項:
總毒性有機污染物(TTO):1.37mg/L(毫克/公升)
重金屬銦:0.1/mg/L
重金屬鉬:0.6/mg/L
重金屬鎵:0.1/mg/L
生物急毒性等五項:1.43mg/L
環保署統計,國內光電業總計159家,其中有25家自行排放(主要集中在桃園縣),其餘集中在竹科、南科、中科等三座科學園區內,總計一天排放21萬噸。
歷經多次調查,科技廢水毒化物成分果然複雜,包括氨氮、正磷酸鹽、銦、鉬、鎵、總毒性有機物、PFOS、生物急毒性、以及衍生物......等數百種物質。
環保署在草案中預計將產業特有物質包括銦、鉬單獨列標準管制,但一些衍生物以及微量物質無法一一列管,於是用「生物急毒性」管制,部分有機污染物以「總毒性有機物TTO」做預防管制。(註)
以上環保署預計從預計從101年起實施。環保署17日邀請學者專家、環保團體談,多數對環保署願意加嚴管制光電廢水持肯定,但對於管制方式、以及是否能因此解決目前科技廢水產生的疑慮卻持保留。
只管制污水廠,就足以管制單獨業者的污染排放?
由於科學園區各廠商的廢水通常會滙流到園區內的污水處理廠,單獨業者的排放物質就無法了解,台大漁業科學研究所教授陳弘成在會中質疑,環保署未來管制點在「末端」,也就是只管污水處理廠,無法達到管制個別業者的目的。
環保署水保處科長儲雯娣表示,未來管制會看實際狀況,可能會要求每一家廠商各設一個採樣口,先確定放流水符合標準才可排放到污水廠。立委林淑英辦公室主任林綠紅則建議,應將業者的納管標準也放進草案中。
台灣環境行動網理事長杜文苓表示,2007年環保署做了高科技廢水管制分析報告,當時聚焦在光電及半導體,不知為何這次只管光電廢水,把半導體拿掉?另外如果只能管污水廠,如何分辨是否是光電廢水?標準落實的可行性很低。
環保署水保處簡任技正張莉珣表示,納管標準是經濟部管理權責,放流水標準雖無法管到聯合污水廠的標準,但預防機制有考慮進去,在流布調查就先要求業者做到自主管理,「從管理實務面,基本上會從納管水質要求」。
指定業者申報表列15項是否足夠?
在草案實施前,環保署從今年4月1日起與業者合作示範計畫,要求業者申報指定的化學品,總計15項20多種。但陳弘成質疑,這樣的申報意義不大,多少量合理、是否過當,無從質疑,而且有些物質會互相加乘。
杜文苓肯定表列,但她認為這樣並不夠。她表示,中科四期環評過程中,環保署一直強調以後要用REACH精神管制,但所謂REACH精神就是讓資訊透明,「只要使用就要申報」,不應只是正面表列。
環保署委託的顧問公司中興工程表示,這15項是經過調查比較可能流入廢水的物質,至少對廠商的廢水有一定的掌握,不像過去沒有一個規則。
業者所謂的機密,能否通過公眾利益的檢視?
科技業者多以「商業機密」拒絕提供生產使用物質,導致沒有完整資訊來評估業者生產後的健康風險,中科三期判決環評無效,其中之一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業者沒有提供完整資訊,導致環評委員沒有充分資料評估,可能做出錯誤判斷。
但官方也認同、且支持業者所謂的商業機密未要求業者公開,留下許多未解的爭議。杜文苓表示,每次要求資訊公開,官方及業者總有「例外原則」,事實上基於公益,「資訊公開的解釋可以更寬廣」。
中科四期的廢水引發當地酪農農民、養蚵農、農漁民的重視,民眾不反對中科,只想知道中科四期廢水究竟會不會影響他們的農作,但業者一個「商業機密」,環保署官員一個「尊重業者」,未顧及民眾的擔心,後續才引發巨大爭議。
杜文苓表示,台灣現在都「生產先行、風險再慢慢考慮」,資訊公開透明是社會的期待也是壓力,基於社會公益,環保署應要求業者公開所有物質資訊。
李根政強調,例如台塑仁武廠,至今場外調查沒公開,官員卻可以在立法院做成後續決策,民間因得不到這份報告,無從評估官方所謂決策的合理性。他強調,資訊公開不能用保護廠商的角度思考,「那沒有考慮到公眾利益」。
氨氮管制不見了?
在目前的水污法中,水源保護區外的事業,完全未管制氨氮。2007年環保署曾做過結論,未來列管高科技廢水時首要之務是列管氨氮。
管制氨氮之所以重要,因為許多廢水中的物質,例如二氧化矽蝕刻液的氟化銨、顯影劑的氨水,都會產生氨氮。廢水中許多微量物質無法一一管制,因此只要管制氨氮,這些微量毒化物質就可一併管到。
不過,環保署這次的草案並未列管氨氮,引發質疑。環保署表示,是因為業者指氨氮並非只科技業有,要求環保署應同時列管其他事業,因此暫不列入草案中,後續會針對氨氮,訂出不同業別管制標準。
不過杜文苓對此不滿,她認為,科技業內有微量物質管制氨氮有其急迫性(其他產業廢水並無科技業這些不明的微量物質),不應為其他產業而拖住時程。
工業廢水應符合灌溉用水標準
台灣的國土規畫很奇特,容許工業廢水排入灌溉水道,而工業廢水通常不符合灌溉用水,作物、綠牡蠣污染就是這樣來的。杜文苓要求,工業廢水排放應提升到與灌概用水的標準相同,否則工業廢水就不應排入灌溉用水道,工廠廢水排放口也不應設在河川上游。
環保署對此也無解決方案,因為這問題牽涉許多部會,推動困難。然而,灌、排問題不解決,光是處理工業廢水標準,不併同考量灌溉水質,農漁業還是無法受到完全的保障,廣大民眾的飲食安全還是曝露在極大的風險中。
另外,業者要求未來列管後,如果檢測到高於管制標準,不要立即開罰,應給序業者改善方案。但環保團體認為,開罰與改善並不衝突,多數環保法規不就是這樣設計的?違法先開罰再限期改善,否則有什麼公權力要求業者自主改善?
不過環保署強調,標準的訂定、管理制度都要求取平衡,而且生物急毒性的測試方法很多,不同方法所測的結果差異很大。發現業者廢水生物急毒性超過標準要立即開罰或只要求改善、生物急毒性標準是否合理?有待後續再討論。
※ 註:總毒性有機物參考美國「電子晶體與半導體元件製造業約30種物質」。生物急毒性參考韓國用水蚤、德國用魚卵、美國加州用敏感物種。
※ 本文同步刊登於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