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對漁村社會影響初探(下)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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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對漁村社會影響初探(下)

2006年05月09日
作者:陳秉亨

承接上篇)另外就是六輕與地價的問題,早在觀音設廠時期已經發生,六輕設廠風聲傳出,地方炒作地皮風氣大盛,地價上漲十倍,從一公頃150萬上漲到1,500萬,因為當年炒作土地風氣太盛,央行有意停止銀行承做空地貸款,加上六輕投資延宕,造成當年許多炒做地皮的投資者被套牢。同樣情形也發生在雲林,2002年8月3日聯合報雲林地方版中,麥寮鄉公所主任秘書表示,麥寮從前的地價為一公頃漁塭60-70萬元,台塑開發六輕之後,地價飆漲至五十倍,一公頃最高喊價到3,000萬元,六輕完工後,炒土地熱潮一過,沒人願意居住在工業區旁,地價快速下跌。許多人向銀行貸款追逐這波土地炒作,後來血本無歸,縱使這段時間沒有買賣的人,土地漲價,稅金也跟著漲,反而加重生計上的負擔,台西地政所主任表示,因為過去地價過度飆漲,有些人向銀行貸款買土地,現在地價下跌,許多人還不出錢,土地遭到銀行查封,台西麥寮一帶,法拍的土地就多了三成,不只民眾財產被拍賣,法拍的土地更是衝擊原先不景氣的地價(聯合報,2002/8/3)。

這些當年認為六輕可以帶來繁榮而追逐飆漲地價卻血本無歸的人,不得不贊成八輕設立,希望新工業區的設立,可以徵收他們土地,讓他們擺脫負債的重擔。台塑大煉鋼廠規劃在離島新興工業區,根本不會徵收到附近土地,如果八輕在附近的漁塭設立,附近的漁業在無法生存前提下,縱使台塑六輕在地方累積多年民怨,卻不得不讓台塑大煉鋼廠設立。土地可以被徵收的人,或許可以獲得些許利益,其他更多鄉民卻必須負擔更沉重的環境污染壓力。

文化與社區發展的影響

近年來,許多社區團體紛紛在自己社區推行所謂的社區總體營造,所謂的生態旅遊也在西海岸溼地大興其道,如大鵬灣、七股等,對於某些近海漁業沒落的漁村,經過某些社區營造的手法加以包裝行銷,仍然有機會幫助社區產業有所發展,以反七輕成功的七股為例,每年僅以遊覽車人次計算,即造就80萬觀光人潮,透過食宿、導覽、購買海產等消費,地方居民均分觀光獲利超過三億,然而因為六輕的設廠,讓附近漁村想做些社區營造工作的努力遭遇挫折,縱使六輕號稱每年吸引30萬人參觀六輕廠區,參觀的人潮並未進到附近鄉鎮進行參訪或是消費,因為根本不會有人想要來工業區旁邊多做停留,受訪的漁民表示甚至附近的漁產,有時也因為緊鄰工業區的關係,被消費者質疑其品質而銷售不佳。

麥寮的特種行業因六輕而興盛,連副總統呂秀蓮也有耳聞,因此在視察麥寮時,麥寮鄉長向她反映,六輕設廠後年產值高達8,000多億元,年繳國庫300多億稅款,可是地方缺乏公共建設,仍很荒涼,希望中央幫忙。呂副總統脫口而出說,很荒涼嗎?她聽說一到晚上特種營業場所很多,不知道在那裡?根據雲林縣府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調查,雲林縣內有198家特種行業,麥寮佔28家、全縣排名第二,僅次於斗六市,麥寮在六輕設廠時期高達60多家。根據報導,六輕1991年建廠時,計有來自17國、450多名工程技師前來協助,引進近3萬名泰國、菲律賓外勞,中下游約有本國1萬8千多名包商和工人,另有流動包商和工人約有3萬多人。數萬人晚間閒得發慌,使得特種行業應運而生。1998到2000年施工高峰期,成為麥寮鄉種行業的黃金歲月,KTV、酒吧上百家,至於有女性坐陪的小吃部,更是難以勝數。當年特種行業盛行的狀況,在報章上可見一斑。中國時報2004年9月20日的報導:麥寮市區與直通六輕大門的麥寮鄉雲三之三線兩旁,出現大量商家,其中最顯眼的行業即是檳榔攤與特種營業;被歸類為「八大行業」的業者計有廿六家,為雲林縣首位;而全長2.8公里的雲三之三線,檳榔攤曾達七十餘家,報導中還用「三步一檳榔、五步一粉味」來形容隨著六輕而興盛的特種行業。除了漁業、文化創意產業的衝擊之外,六輕工程利益帶來的色情與犯罪問題,影響層面難以量化。

結論一:不公平即不正義

綜合以上資料,僅能將六輕設廠對於漁村的影響描繪出一個輪廓,不可否認,輪廓中有許多漁民的感受無法量化,但是六輕設廠後地方漁民確實遭受一些困境。這些影響足以挑戰過往的迷思,盲信開發工業區等於地方有發展的神話,起初因為地區貧窮而歡迎工業區,工業區設立後不僅沒有為地方帶來預期的發展,對於附近的漁民與一般居民而言,工業區的污染造成附近漁獲產量減少,居民活在污染的風險之中,當台灣各地都發生因為工業長久的污染造成附近農、漁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大增的案例,台塑對於其對附近的污染事件仍未有任何賠償。

如果以營利為主的私人企業對於其造成的人民損失不願負責,那當初以極優惠的條件鼓勵台塑設廠與幫台塑提出願景說服居民的政府,是否有能力改善無法在工業區設立過程中得到利益,並且必須直接承擔其影響的絕大多數地方居民的困境。在這個案例中,非常遺憾的,我們可以看見政府並沒有、甚至不願意負起相關責任,不論從稅制的分配、環境影響的把關、公害糾紛的調處、附近漁業的減產,都不見政府負起責任照顧生活受其經建政策影響的弱勢人民的生計。在公害糾紛中也從未見地方政府積極協助弱勢人民。反而讓漁民陷在冗長的訴訟,或是沒有足夠的調查資金與技術,造成漁民缺乏有力舉證,導致無法求償的困境之中。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宗明義闡述:「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第一德行」。他認為一個合乎正義的社會,其基本結構必須實現下述兩原則:一、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主張、享受有一完備體系下各項平等的權利與自由。此完備體系當然是指具有平等政治自由的體系。二、社會及經濟不平等必須滿足兩條件:1. 機會平等原則: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機會平等的情況下,對所有人開放,2. 差異原則: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需獲得最大利益。環境正義在「正義即平等」的原則下可以被歸類成三個面向(紀駿傑,2003):1、國內平等:,2、國際平等,3、代間平等。台塑六輕在國家多種補貼下賺大錢,為了中國市場灑大錢興建學校、醫院,雲林沿海受到六輕開發的影響卻受不到台塑公司的補償,若依循一些關於社會正義或是環境正義的原則,此開發案可以作為環境正義相關研究的完美教材。

結論二:堅守台灣永續發展防線

前雲林縣長也曾經以「不會生雞蛋,只會放雞屎」(聯合報,2001/5/8)來形容六輕,六輕提出的願景從未實現、受害漁民從未獲補償的今天,國家無視六輕為地方帶來的不良影響,繼續推動台塑大煉鋼廠、雲林石化園區,規模與影響皆不亞於六輕的開發案。不僅無視於沿海百姓健康風險、斷送傳統農漁業朝精緻化發展的可能、此開發案大量的溫室氣體,佔全國總量的10﹪,光台塑大煉鋼廠與六輕四期增加的溫室氣體量,就超過經濟部預期將來全國溫室氣體成長量的一半。令人不解的是經濟部一方面對外宣稱此開發案可以增加GDP的1﹪,面對因此激增的溫室氣體又對外宣稱,如果要減量,必須損失GDP的4到5﹪,與其將來為了減量溫室氣體而損失4到5﹪的GDP,為何不停止這僅1﹪GDP、但卻佔10﹪溫室氣體量的開發案?為了這兩個工業區用水,水利署竟可以不顧921地震後中部地區脆弱的地質,緊鄰斷層的風險興建湖山水庫。何況增加的GDP恐怕大部分都是落入財團口袋,很難分配到全國人民身上。

表五:歷年各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 (單位:千公噸)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1
2002

2003
二氧化碳排放量
121,088
138.530
158.831
175,245
203.670
229,639
236,138
245,528
255,983

(資料來源:陳家榮,2005,全國能源會議會議資料手冊)

表六:工業部門2005到2025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估計 (單位:千公噸)

年別
二氧化碳排放量
(千公噸)
重大投資計畫或既有設施除役
二氧化碳增減量(千公噸)
2005
150,000
旭硝子玻璃基板廠
台灣板保玻璃基板廠
碧悠國際光電玻璃基板廠
7
4
1.2
2006
162,881
台塑六輕四期擴建計劃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基板廠 
2860
21.3
2007
171,881

 
 
2008
186,656
中龍一貫作業鋼廠第二期擴建
5775
2009
214,456
中龍一貫作業鋼廠第二期擴建
台塑一貫作業鋼廠
2200
15600
2010
227,976
國光石化
五清除役
8000
-3500
2020
353,976
 
 
2025
431,976
 
 

資料來源:經濟部,2005,全國能源會議會議資料手

筆者認為,未來幾年台灣是否能朝向永續發展與真正促進產業升級指標邁進,全繫於國家是否能反省到台灣自然資源有限不適合發展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或是雲林是否能阻止這兩者設立,早在1970年代,能源危機發生時,當時的行政院長孫運璿接受世界銀行經濟學家Balassa的建議,認為「非產油國家應發展技術密集工業,不宜發展石化業」,而台灣缺乏自然資源,不應再發展耗費能源與自然資源密集的石化產業,因此擱置五輕廠的計畫。並在1979年頒定「經濟建設十年計畫」這項政策的決定使得台灣工業逐漸轉向能源消耗較低與技術密集的工業。透過政策獎勵辦法,使資金流向電子、資訊等策略性工業,並促成了新竹科學園區的開發。

今年全國永續會議上,許多專家指出,台灣高耗能產業消耗台灣三分之一的能源,卻只創不到3﹪的GDP,事實上高科技產業的原料超過3/4是從外國進口,由此證明自給率與產業的競爭力,並無絕對相關。縱使有關聯性,台灣原油與鐵沙還不是一樣得完全仰賴進口,一點都不能自給。在全球氣候異常、石油價格飆漲的今日,台灣不能再拿過去「提高自給率」為藉口,繼續發展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的煉鋼與石化產業。在六輕一期、二期規劃當初,就對外宣稱日後石化上游原料自給率可以達到九成,現在到三期、四期產能增加許多,鋼鐵產業產能也是增加許多,「自給率」永遠都是開發單位「自己」計算。 (全文完)

※ 本文轉載自《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

【參考文獻】

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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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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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堂(1994)。《台灣地區環境法之研究》,台北:月旦。
雲林縣政府,(1997)。《第四十七期雲林縣統計要覽》。
雲林縣政府,(2002)。《第五十二期雲林縣統計要覽》。
雲林縣政府,(1992)。《第四十二期雲林縣統計要覽》。 《1993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石化工業綜合區第二期開發環境影響評估》

網站
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
漁業署網站:http://www.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