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政策委員會做為一種公共治理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食物政策委員會做為一種公共治理

2012年10月09日
作者:倪世傑(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

台灣版越光米的育成:中間稻穀已近成熟者是農林100號越光品種;其兩旁為台農67號與越光品種的回交後代,生育期明顯較長。(圖片來源:植物種苗電子報)

「食物政策委員會」(The Food Policy Council)是這30年間於北美洲一股仍在發展中的食品運動。依照各地民情發展狀況,各地區的委員會有些成為地方政府正式部門,有些則繼續維持民間組織的角色,無論如何,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地方政府的食品政策分散由衛生、環保、農業與教育等單位,每個單位都掌握當中的某項環節,像是教育單位負責學校食品營養含量、衛生單位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環保單位負責化學毒性藥劑的管理,農業單位主管農產品與農民相關事務,多頭馬車的格局,使得食物政策分崩離析,無力協調並充分解決食物生產、流通與消費歷程當中所發生的一切問題;由民間自己集合環保、食物運動界及學界所組成的食物委員會應運而生。

由公、私部門一同治理

田納西州諾克斯維爾市(Knoxville)的食物政策委員會是美國市民運動之首創。成立於1977年的諾克斯維爾市食物政策委員會,是由田納西大學教授威爾遜(Robert Wilson)與其學生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該市中心的民眾普遍缺乏具有營養成分的食物,他們認為,獲得有營養的食物對市政府的重要性,不亞於交通與住房,是市政府應該要擔負起的責任。在一番拉扯之後,市政府與市議會最後承認威爾遜教授的主張,成立了該市的食物政策委員會,該委員會利用1982年在諾克斯維爾市舉辦的世界能源博覽會中大力宣傳,國際開始注意到這一股新興的「食物價值」。

食物政策委員會就其成立宗旨來看,可說是開公私部門共同治理的先河。以最負盛名的加拿大多倫多市食物政策委員會為例,它本身就已經是該市衛生局下的次級委員會,具有官方身分以及3位全職工作人員的配置與政府預算的編列,該委員會的構成由該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聘任,2011到2012年的委員共有30位,當中的成員扣除來自衛生局代表1名以及市議會代表2名之外,其餘27名皆來自於包括市週邊農場與社區、青年、零售業者、餐廳業者與廚師、食物與環保社會/運團體與大學教授等社會各界代表所組成,來自政府行政部門的代表僅是1/30,確保各利益相關人的多元性。

該委員會的職能可以說是多倫多食物政策的規劃單位,「合作」是其所採取的策略,這意味著市民社會團體與政府之間是屬於伙伴關係,透過參與委員會,市民社會團體能夠更廣泛的接處的政府組織以及相關訊息,而政府官員亦能夠透過主要來自於社會的委員制訂的食品安全、環保、營養與食物流通等相關政策,事實上,該委員會所提出的政策不僅是多倫多市政府政策,其影響力已經擴展到聯邦層級,像是在全國層級禁止施打生長賀爾蒙的畜類所生產的乳製品銷售,使民眾能夠獲得安全的乳製品。

多倫多:內部和外部都不放過

從城市治理的角度來看,多倫多市的經驗可說是充分利用「內部—外部」的策略。內部所指的是該委員會具有足夠的空間型塑政府政策,就外部而言,每兩週即舉辦一次與民間社團的會議,讓民間的聲音能夠在委員會中充分地表達,同時選出一名「食物英雄」,表揚每一個基層工作者、新觀念發想者在具體實踐中的貢獻。

●多倫多食物委員會六大工作方針:
(1)培育對食物友善的社區
(2)將好食物的供應做為多倫多市綠色經濟發展的核心
(3)消滅多倫多市的飢餓問題
(4)透過提供更多的訊息與相關技能,培力多倫多市民
(5)利用食物做為媒介串連起多倫多市週邊的城鄉關係
(6)將好食物的相關理念植根於政府思維

公民須主動奪回權力

是的,我們最常聽到的是我們需要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政府確實要為自己出台的政策負責,但是,代議政治在最壞的情況下往往淪落為一樁政客的演藝事業,而不具備回應民間社會需求的意願及慾望。

民主政治需要比公民監督更多一層,公民社會必須將自己手中的權力從政府手中奪回來,公民社會團體所提出的政策如希望獲得落實,本身就必須擁有制訂政策的能力,透過與政治部門組成政策推動聯盟,或是採取鬥爭的方式,使冥頑不靈的官方接受民間社團的正當性。

代議政治部門的民主化在台灣已經超過20年,但我們仍舊缺乏類似食物政策委員會這一類由民間扮演起主導性角色的基層民主政治過程。達成公私部門共同治理需要政府的善意,但更需要能夠與其匹敵的市民社會,這也是台灣民主政治趨向穩定卻衰落,缺乏創新與實驗精神以致「共慘」的根源。

本文轉載自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