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上午通過《溼地保育法》,明訂以「明智利用」和「零淨損失」概念,在溼地的定義、變更與廢止、保育利用計劃、開發迴避、生態補償、溼地基金與罰則等面向都有所規範。
條文中參考國際規範,明確定義溼地為「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並對重要溼地賦予法律定位,「重要溼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但如果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法律明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民眾在重要溼地內不得擅自收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取土或變更溼地原有形態、破壞生物棲息環境等,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導致野生動物死亡,加重處罰最高達50萬元,且須接受4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
而為了兼容溼地的農、漁、鹽業使用,則規範在「重要溼地」內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一定比率的經營收益作,作為「溼地基金」。
這項環境立法議案是保育團體長期推動、環境律師詹順貴與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林子淩協助整合提出民間版本後,政院順應民意推出政院版、在立院透過關心環境的跨黨派立委合作下,終於取得結果。參與立法的主要立委包括邱文彥、張曉風與林淑芬。
林淑芬表示,這是台灣生態保育上,首次由下而上推動立法,「民間版本先到立法院,才有行政院版本」,他強調,根據200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評估,「每公頃溼地的經濟價值達14000美元,是熱帶雨林的7倍、農田的160倍。」今天的立法完成,「雖然是溼地保育的一小步,卻是台灣文化環境保育的一大步。」
邱文彥也在接受中央廣播電台採訪時說:「1971年聯合國拉姆薩國際公約特別強調,溼地不僅是經濟、文化、科學和遊憩的寶貴資源,溼地破壞也是人類無可挽回的損失。1995年本席起草『民間搶救溼地宣言』,在宣言最後一段,我們呼籲政府建立完善法規,以永續發展為主軸,尊重溼地,經過18年來所有溼地志工不斷奮鬥,今天溼地保育法終於通過了。』
※ 公共電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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