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是世界健康日(World Health Day),依據聯合國1976年公告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人人有權享受能達到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然而,台灣近年來幾次食品安全事件,重創民眾飲食消費的信心,如何吃得安全又健康,成為大挑戰。
就在今年世界健康日,宜蘭縣政府推出了「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草案),率先倡議「吃得安心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健康權乃是基本人權的觀念。
草案通過後,學校不得提供危害健康的食品、不用危害健康的容器盛裝熱食及飲料,民眾檢舉違反食安事件還有獎勵金。
建構食安網絡 保障產業及生活
宜蘭縣長林聰賢昨(7日)在綠色博覽會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過去一年來,黑心油和加工食品引發的食安風暴,讓消費者吃得不安心,種種跡象顯示,政府只在末端進行管理,缺乏基礎、有效的部門整合。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草案)則從基礎的環境治理,友善環境的農業生產,地產地銷,一直到加工製造都加以控管,結合環境、農業、衛生醫療以及教育,建構食品安全網絡,生產出健康的食品,並且配合食農教育,建立消費者意識,讓縣民無論發展飲食、觀光產業或生活,都有保障。
「身體健康就不會浪費健保資源;身體健康也讓縣民得以自我實現。」林聰賢表示,縣民在健康的基礎上,才能有發展經濟、更具想像力的創意生活。
自治條例涵蓋安全、營養、文化偏好 5月送進議會
現階段擬訂的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草案),共計16條。內容涵蓋安全、充足且營養及文化偏好三面向。
自治條例也將檢舉重大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獎勵辦法、禁止提供或使用危害健康的食品容器盛裝熱食及飲料、學校不得提供危害健康的食品,以及對兒童及少年提供合適的飲食方式等,納入規範。未來民眾檢舉不法食品添加,可得到從罰款中提撥的獎金。
草案預計5月送進議會,列為優先審查法案。目前已進行預告程序,縣府也將於4月20日辦理第二場系列論壇,收集各方意見。
附錄: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草案
- 總說明
公元1748年,孟德斯鳩(Montesquieu)說:「國家的任務是要保證人人生活穩定、營養適當、衣著合宜並且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論法的精神);一百多年以後,英國首相迪斯累利(Disraeli)則就健康的重要如此強調:「人民的健康是人民所有幸福與力量所依賴的真正基礎,也是一個國家所賴以存在的基礎。」(1877年在下議院講話);1976年生效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台灣是締約國之一),第12條第一款就明文揭櫫:「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健康的需求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滿足國民的健康需求乃是現代國家的任務。但是,台灣近年來飲食危害健康的問題層出不窮,導致人心惶惶、信賴崩解、健保難以負荷、經濟發展停滯,飲食安全與國民健康已成為國家安全的嚴肅課題。
宜蘭縣政府作為國家施政體系的一環,使縣民「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責無旁貸。為結合官方的資源與民間的力量,建立健康權乃是基本人權的觀念,營造讓人安心的飲食環境,提倡健康的飲食文化,增進縣民健康飲食的能力,特制定〈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
第一條、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建構本縣健康的飲食環境,傳承在地優良傳統飲食文化,培育縣民正確的飲食觀念,落實照顧縣民健康,讓縣民享有安心飲食、滿足營養需求及飲食文化偏好之權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府設飲食健康權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縣長遴聘(派)學者專家、相關經營者代表、非營利組織、政府機關及本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組成,以推動飲食健康政策,達成幸福宜蘭之目標,委員會應訂定飲食健康推動方案,至少每年檢討一次。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由本府各局處推行以下業務:
一、環境友善農業、農產履歷、地產地消等推動事項。
二、飲食文化傳承及食農教育等事項。
三、在家庭、社區、學校及公私部門推廣飲食健康教育等事項。
四、食品安全輔導及把關等事項。
五、農產品生產環境監測等事項。
六、其他飲食健康之相關業務。
七、推動方案列管及獎勵措施訂定等事項。
第四條、環境友善農業推動應依本府有機農業相關法規辦理,並輔導慣行農法轉型為友善耕作。
第五條、推廣在地農產品履歷制度,鼓勵在地生產在地消費,逐年提升糧食自給率,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農林漁牧生產者推動食農相關之體驗教育活動。
第七條、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建置教育農園,場域可選擇校內或與地方結合,並將食農教育納入校本課程中實施。
第八條、研發及推動各種飲食健康教育計畫,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為營造校園健康之飲食環境,學校不得提供危害健康之食品,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童及少年未提供合適之飲食方式及內容,致明顯影響身心健康,經輔導及健康鑑定而未能有效改善者,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輔導及健康鑑定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或使用危害健康之食品容器盛裝熱食及飲料,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二條、推廣食品安心標章制度,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訂定檢舉重大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獎勵辦法,按罰鍰實收金額發給檢舉獎金,實施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表揚或獎勵使用在地、有機食材之餐飲業者及促進飲食健康有功之人士或團體,獎勵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五條、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勸導並施以改善,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實施期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六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