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地方球員兼裁判 立委提修環評法 環署說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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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地方球員兼裁判 立委提修環評法 環署說不

2014年05月06日
本報2014年5月6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地方縣市政府身兼開發單位時,環評會議不時出現爭議與瑕疵,一再遭批「球員兼裁判」。在5日立院衛環委員會中,立委吳宜臻、劉建國分別對「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的第3條第16條之1條第12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提出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二階環評相關公聽會應在北中南與當地舉行等等。

但出席報告的環保署長魏國彥表示,開發許可與環評審查分由地方與中央辦理,易將環境議題淪為政治議題、破壞分工、中央業務量無法負荷等由,對此3提案皆回應「建議不修正」。

對此,劉建國表示,他所提的第12條撤案;而吳宜臻的第3條及第16條之1,則等候環署提出政院版,若環署不提出,下次會議將直接就委員的提案進行審查。

環保署:地方的開發中央審  環境問題泛政治


立委吳宜臻。圖片來源:立院iVOD截圖

由吳宜臻等17人提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及第1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含:

  1. 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委託機關時,應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2. 委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時,對該案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
  3.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應邀請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4. 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要件,將原本「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才開始起算時間,修正為「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即開始起算。

吳宜臻指出,目前會發生這麼多爭議,都是由於地方縣市在環評過程中,包括邀請審查小組成員等程序,有許多瑕疵。因此為了避免地方政府一再因為急於經濟開發,而對環評過於草率,甚至做出不能取信於人民的行為。「中央多承擔一點有何不可?」因此她提出修正第3條及第16條之1,都是為了改善這樣的問題。

魏國彥則回應,除了他認為現有環評法已有完整民眾參與程序,因此無須修法外,「環保是地方首長的責任、也是政績。」所以他認為基於責任政治,由核發許可之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審查,應該是恰當的;而且他質疑若開發許可與環評審查分由地方與中央辦理,易將環境議題淪為政治議題,模糊焦點 。

魏國彥更指出,如果將原本分工由地方審查的案件都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將使業務量無法負荷。環署綜計處處長葉俊宏補充,自1995年開始統計,由中央所審查的環評共有871件,而由地方審查的則有1350件,若都移到中央,實在無法負荷。目前只有21位兼任的環評委員,若都要由環保署來審查,地方開發要花很多時間等待才能成行,衝擊相當大。

如何監督地方開發?  環保署:已有完善制度把關

對此,吳宜臻表示難以接受。立委吳育仁也提出,地方政府在開發計畫中可能因利益或政見兌現,而忽略了環保。當縣市政府身為開發單位,又能做為環評小組成員之一,環保署如何擔保地方政府不會有草率、疏忽,甚至自私自利的行為、又該如何監督?

葉俊宏以屏東殯葬園區為例說明,由於屏東縣環保局自己擔任主席,經民眾訴願,此案已由環保署出面撤銷,顯示有做到把關。

魏國彥強調,目前環評制度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都有自行迴避及申請迴避的規定,已有完善的迴避制度。

三提案中兩案續審  待環署提出政院版

第3條後半段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應邀請當地居民代表列席」,吳宜臻表示,由於目前相關的公聽會對學者席次、要不要邀請當地居民等程序的相關規定仍不足、不完備,因此她建議應明文規定,以解決程序瑕疵與公民參與,讓縣市政府與開發機關有所依據,也比較好辦事。

第16條之1提出修正案,「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要件,將原本「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才開始起算時間,修正為『完成環評審查後』即開始起算。」

除了劉建國原提之第12條修正,「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開發案,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臺灣北、中、南各區及開發行為所在地舉行公聽會。」則在討論後自行撤案之外,其餘修正提案將擇期再審,尚待環署提出政院版;若無,則將在下次會議中直接以委員的提案進行審查。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