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倒爐渣14萬噸獲利近4億 南檢起訴九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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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倒爐渣14萬噸獲利近4億 南檢起訴九人

2016年12月28日
摘錄自2016年12月28日中央社台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國內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最大年處理量的映誠公司,委託他人處理,結果造成逾8萬公噸爐渣被亂倒,不法獲利逾3億元,南檢28日起訴謝姓負責人等九人,請求從重量刑。

南檢還查出施姓男子除收受映誠的爐渣,還收受苗栗的焚化爐底渣及人工粒料、台中的焚化爐底渣、台南的氧化碴、還原碴、雲林的燃煤飛灰與燃煤底灰逾5萬公噸,共收受14萬4700餘公噸,掩埋面積超過5萬平方公尺,不法獲利逾3300萬元。

「映誠公司」涉嫌將廢爐渣回填到租來的魚塭,並詐取處理費得利,回填面積約為七座足球場大小。照片提供:台南地檢署。

「映誠公司」涉嫌將廢爐渣回填到租來的魚塭,並詐取處理費得利,回填面積約為七座足球場大小。照片提供:台南地檢署。

南檢依法扣押映誠公司及其他被告銀行存款3163萬2311元及不動產18筆、債權3978萬6959元,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南檢28日偵結全案,對謝姓負責人等9人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法詐欺罪等罪嫌提起公訴,請求從重量刑。


以下為台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本署檢察官林怡君偵辦台南市安南區魚塭土地遭棄置及掩埋廢棄物案,日前偵查終結,國內年處理量最大之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映誠公司」實際負責人謝應得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犯罪事實如下:

壹、於公共工程以底渣混充天然砂石詐取工程款

謝應得及莊天穗等人明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係於104年5月10日始將焚化爐底渣納入級配粒料底層再生粒料來源、105年10月24日始將焚化爐底渣納入級配粒料基層之再生粒料來源,公共工程欲使用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須經設計單位另為設計,且應依據相關施工綱要規範方可使用,竟為牟利而於100年9月起,向公共工程之承攬廠商謊稱可提供天然砂石供公共工程使用,實則利用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與天然砂石於外觀上不易分辨之漏洞,將映誠公司之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混入天然砂石內,以謝應得擔任負責人之偉鈞公司等公司之名義,出售予以下公共工程之承攬廠商,並詐得如下所述之款項:

編號
公共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
業  主
詐得款項
1
歸仁鄉高鐵東側與交大歸仁校區聯外(歸仁段及關廟段)道路工程
新進成公司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798萬4830元
2
高雄港第66號碼頭延建工程
開源公司
 
台灣港務公司高雄分公司
196萬8058元
3
台南市九份子重劃工程
偉銓公司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
2762萬3599元
4
台南市九份子重劃區二期景觀工程及台南市九份子重劃區低碳生態家園工程
偉銓公司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
446萬8405元
5
國道八號南科聯絡到延伸省道台一線道路工程
恒憶公司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104萬1211元
6
台南市第106期國平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
三嘉公司
 
台南市第106期國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592萬9476元
7
台南市第122期學東自辦市地重劃工程
通友公司
 
台南市第122期學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389萬7663元
8
台南市南台南站副都心第一期區段徵收工程(南工區)
雙喜公司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776萬287元
9
老公崛排水第一期改善工程(併伴土石標售)
上聖公司(負責人王水源知情)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83萬5000元
10
梓官區華中路(赤崁東路延伸至特定區)道路工程
上聖公司(負責人王水源知情)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為南工處政風人員及行政室主任進行工程品質抽查時發現有異味而要求清除,故未得逞

貳、偽造出貨單詐領環保局處理費

謝應得、陳炳良及莊天彰等人因知悉映誠公司與各縣市環保局所簽訂之契約係約定,映誠公司除須將焚化爐底渣經由篩分、破碎及水洗等程序製成底渣資源化產品外,尚需正常出貨始「完成再利用」,方得向各縣市環保局請領處理費用,映誠公司為如期向各縣市環保局請領處理費用,竟於101至103年間,明知映誠公司並無實際將底渣資源化產品載運至偉鈞公司,亦未由偉鈞公司實際出貨給廠商,實際上是將之堆置於廠區內、附近土地、或出貨至無法申報使用之用途,竟偽造五千餘張出貨單,再將不實出貨資料申報於環保署所建置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底渣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簡稱DISP系統),檢附相關文件據以向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彰化縣政府環保局、嘉義市政府環保局、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台南市政府環保局、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請領處理費用共計1億8312萬1616.6元。又為符合環保署修正公告之「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之其他申報項目,及符合環保署所公告之廢棄物處理廠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之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其等更指示專責人員申報不實之資料達數萬筆。

參、冒充天然砂作為瀝青原料

謝應得等人為去化前揭偽造出貨單向各縣市環保局請款而堆置於廠內或鄰近土地之底渣資源化產品,明知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所招標之102年及103年粗砂料採購案,採購標的「粗砂料」係指天然河砂或陸砂,不得含有焚化爐底渣等再生粒料成分,竟仍將映誠公司之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以3:7之比例混摻於天然砂石中,再載運至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瀝青拌合廠,用以鋪設台南市內各處道路,總計向該局詐取貨款2506萬7798元。

肆、載運至魚塭回填,再向各縣市環保局申報使用於特定工程

謝應得等人為去化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以詐領各縣市環保局處理費用,明知內政部營建署所辦理之「台南市2-7道路西段工程(第二標)、(第三標)、(第四標)」並未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等再生粒料作為回填土方,施文龍亦未標得上開工程,竟仍由施文龍向不知情之黃明和(秀傳集團總裁)等人借得或租用之臺南市安南區城西段453等地號魚塭,並約定由施文龍每公噸以5元之代價向謝應得等人購入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謝應得則需以每公噸100元之價格支付予施文龍處理費,再由施文龍將映誠公司之焚化爐底渣共87536.33公噸堆置掩埋在上開魚塭地,並據以向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及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詐領處理費用共1億1086萬4472.48元。

伍、監督機構人員業務登載不實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委由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臺南市垃圾焚化廠底渣再利用計畫之監督管理,該公司駐臺南市政府環保 局之駐局人員張鎮麒明知於其歷次前往2-7道路西段工程(第二標)、(第四標)施工現場稽查時,從未曾見載運映誠公司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之車輛進出、未曾目睹焚化爐底渣底渣資源化產品卸貨、舖築使用於現場,竟逕自於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焚化底渣再利用品質保證系統(第二級)現場監督作業紀錄表中之「底渣再利用產品於最終施工現場(如工地)之運作」欄位勾選「正常」,而登載不實內容於其業務上做成之文書。

陸、本轄安南區魚塭遭棄置廢棄物部分

被告施文龍於安南區透過各種管道尋覓魚塭、空地堆置廢棄物粒料,夥同仲介者即被告黃尹信、黃士煜,除收受之前述映誠公司焚化爐底渣,尚收受來自苗栗長信公司之以無機污泥、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和物、焚化爐底渣及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製成之人工粒料共10512.9公噸、臺中全精英公司之焚化底渣共22742.54公噸、臺南頡承公司之氧化碴、還原碴共9000餘公噸、雲林宏洋公司之燃煤飛灰與燃煤底灰共15000公噸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共牟得3342萬6847.5元之不法處理費用,連同其他不詳來源之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同掩埋堆置在施文龍所借得或租用之上開魚塭,經本署查獲者即有4處,堆置回填面積逾5萬平方公尺。嗣於105年3月間為臺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學程講師發現上開魚塭遭堆置不詳廢棄物向本署檢舉而循線查獲。

柒、本案相關檢驗數據

(一)逾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部分

地號 所有人     重金屬     數值 標準值
台南市安南區城西段453等地號  黃明和  鉻 26.9mg/L 5.0mg/L
同上 同上  六價鉻 24.1mg/L 2.5mg/L

(二)魚塭水樣逾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部分

  pH temp Cd Cr Cu Ni Pb Zn 地號
105021 12.4 26.8 <0.010 0.10 3.84 0.16 0.48 0.93 城西段453地號
105022 7.5 25.0 N.D. <0.10 0.43 <0.10 N.D. 0.05
788 9.4 30.2 N.D. 0.09 0.07 0.04 N.D. @0.02
789 9.1 31.3 N.D. 0.98 0.08 0.04 N.D. 0.07
790 10.6 29.0 N.D. 0.03 1.31 0.05 N.D. N.D.
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 - 0.01 - 0.03 - 0.1 0.5  
單位 -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pH
導電度
(μmho/com)
氯鹽
(mg/L)
COD
(mg/L)
Cu
(mg/L)
Zn
(mg/L)
Ni
(mg/L)
Cr
(mg/L)
Pb
(mg/L)
Cd
(mg/L)
地號
1 12.0 - - 8110 13.4 0.56 1.06 ND 0.23 ND
城南段
1069-2地號
2 9.5 16400 4700 1830 1.28 0.02 0.14 ND ND ND
城南段
941地號
3 9.2 6400 17800 190 0.01 ND ND ND ND ND  
4 7.9 7300 2100 72.6 ND ND ND ND ND ND  
5 9.2 - - 100 ND ND ND ND ND ND  
6 12.0 - - - 4.34 2.89 1.49 0.15 0.95 0.01
城南段
941地號
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 - - - 0.03 0.5 - - 0.1 0.01  

捌、本案保全扣押情形

一、不動產18筆。
二、銀行帳戶及定存共3163萬元(約)
三、環保局債權2筆,共3978萬元(約)

玖、本案關於制度面應予改進之附論

有關焚化爐底渣再利用之管理,制度之設計上雖有三級品管規範之嚴格管控,制度之實踐上卻不如預期,此由映誠公司歷年之違法行為內容即可一覽無遺。底渣資源化產品之使用,完全無需最終使用機構之簽名確認,此即係映誠公司得以用底渣級配混充天然級配,然工程承包商及業主均聲稱全不知情之主因。然而,若須有效控管資源化產品之使用流向,不僅最終再利用機構即工程包商應簽名確認知悉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更應使工程業主確認知悉使用資源化產品,不應使任何一方有遭蒙騙感覺。底渣再利用於公共工程之推動,應由相關單位開誠布公討論,如何拓展底渣再利用之應用,互相了解配合,如能順利制度性推動以底渣資源化產品取代公共工程所需砂石,更可收減低購買砂石預算之效,而非放任再利用機構各顯神通以蒙混方式,將底渣資源化產品混充天然骨材為銷售使用,除可能使再利用機構與知情之包商共同勾結從中降低成本圖謀私利,亦造成公共工程業主單位難以管控工程品質,必須時時注意是否有遭摻混底渣粒料,使得公共工程單位人員對於底渣資源化產品產生疑慮,避之唯恐不及,對於底渣資源化產品之推廣,反產生負面效果。

再者,由於無須最終再利用機構簽認,僅需再利用機構至一次加工機構之出貨單、妥善再利用證明及工地使用前中後照片即可請款,被告謝應得即設立偉鈞公司作為映誠公司之一次加工機構,二公司均係被告謝應得所掌控,出貨單自可配合請款需求任意開立,映誠公司直至廉政署103年底前往該公司搜索為止,長期虛報出貨至偉鈞公司之資料,隨意選取車牌假造出貨單,大部分申報之車輛均係從未至映誠載貨至偉鈞,甚至使用已報廢曳引車作為申報時填載之出貨車輛,環保局或環保署多年來卻從未發覺有異?更顯荒謬者為,管理方式101年10月17日修正時,為表示形式上嚴格查核,規定申報時須每車一單,亦即資源化產品自再利用機構出場車號、時間、重量,以及該車資源化產品至一、二次加工機構時間,自一、二次加工機構出場車號、時間、重量,該車資源化產品至最終使用地點時間、載運車號、重量等詳細資訊,雖此等申報方式於現實面上確有其難以實踐之處,然映誠公司採取之方式係申報完全一致之重量,時間以亂數編排,車牌亦係以排序方式為之,亦即自一次加工機構後之申報資料全部為編造,此應由重量一致這一點即可明顯看出,因無可能一批資源化產品已載運到一次加工機構卸貨後,再行混拌加工,由其他車輛載運出貨時,重量竟與原先完全一致,連小數點後兩位均一致?僅需稍加注意,即可發現映誠公司之申報資料有諸多與事實不符內容,然各縣市環保局之人員及委託之監督機構人員,乃專責審查映誠公司之申報資料,竟無法看出此部分之異常情形?容任該公司以如此粗糙手法虛偽申報兩年餘,直至映誠公司遭廉政署搜索後員工自知不能如此下去,始改用其他「形式上」較符合真實情形之申報方式為之,足見現行三級品管之制度對於再利用機構申報資料之核實及再利用產品流向之追蹤,似無實際功效存在。

映誠公司於廉政署搜索後,自知無法再以偽造出貨單方式詐領處理費,即另覓蹊徑,配合不肖廠商即被告施文龍,申報尚未能開工或與被告施文龍無關之工程,實則堆置於被告施文龍於臺南市安南區四處尋覓所得之魚塭,此又仰賴前述管理方式未規定最終使用機構必須簽名確認之漏洞,因此縱使被告施文龍與臺南市2-7道路西段工程全無任何關係,映誠公司仍可擅自申報使用於該工程。且被告謝應得所營映誠公司,業已出具切結書保證資源化產品係用於臺南市2-7道路西段工程第二、三、四標工程,然映誠公司竟全然無法提出任何具體可證明底渣資源化產品確有運至上開工程使用之證據,毫無任何該公司身為再利用機構須負責自主流向品管之意識及行為,顯見一級品管依現制之運作,顯然無效。而肩負二級品管責任的環保局人員則推稱均已委由監督計畫得標之顧問公司進行現場查核;監督機構人員則辯稱,到現場時資源化產品都已經使用完畢,環保局也沒有賦予監督機構詢問現場施工人員的權力,既然環保署都同意以映誠公司切結書代替最終使用機構簽收單,因此監督機構只要按照映誠公司之書面申報,並無實際確認底渣資源化產品是否於工地使用之義務云云。三級品管之環保署人員則推稱因廠商反映最終使用機構簽收單窒礙難行,因此同意以切結書取代,然因此衍生的混充虛報弊端,各縣市環保局應更加努力以跟車等方式進行現場查核以避免之云云。結論就是,根本沒有任何一級的品管機制,得以落實確認再利用機構所使用工程之工地究竟有無底渣資源化產品的實際使用!

每年,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投入數以億計之預算委外進行底渣再利用計畫,又另投入數百萬預算委由顧問公司為底渣再利用之監督,環保署亦編列高額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環保局進行底渣利用。然而,獨佔南臺灣底渣再利用市場之映誠公司,卻得以各種方式詐領國家公帑,影響公共工程品質管控,產出物堆置魚塭農地後,仍振振有詞不願負責。循環經濟與零廢棄等政策目標之追求固然重要,然仍須面對現實,徹底檢討底渣再利用制度的政策面、規範面與實行面,包含委由民間企業分區獨佔影響重大之底渣再利用處理事業,是否為適切之制度設計?規範上訂定嚴格之管理方式,申報內容瑣碎複雜,然實行上卻未能達成管控目標,原因何在?是否應思考規劃簡化卻能達到有效管控之方式?

此外,由本案爆發之始,安南區城西段453等地號魚塭之多種複雜廢棄物粒料混合堆置之情形,亦彰顯另一嚴重問題,亦即不僅焚化爐底渣再利用之「資源化產品」去向堪憂,諸多事業廢棄物經所謂再利用處理製程產製之所謂「產品」,是否確實有其市場?有其去處?是否僅係以「產品」之名包裝之廢棄物?如若確係「產品」何以需倒貼運費、補助處理費方式以求管道收受?收受「產品」者何以竟將之堆置回填於魚塭與農地等處?立意良善之再利用,是否已淪為使廢棄物來源廠商降低廢棄物處理成本,並使不肖之收受者脫免刑事責任之保護傘?以上種種,如未能深切檢討改善,與本案類似的事件,僅會一再重演,無論事後如何偵查起訴、調查究責,也挽不回已受影響的環境,與人民對政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