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22日進行第308次環評大會,其中一案為打算從露天開採轉做地下開採的利英大理石礦案,由於兩種開採方式完全不同,先前遭專案小組建議重作環評。
當業者在大會據《礦業法》力爭前,環團則指出此案揭露了依照目前的法令,只要審「坑口」,地下或坑道開採的範圍居然無須核定礦業用地。在《礦業法》中,更有霸王條款的存在,架空了其他主管機關權責,也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等問題,應該在這個會期就展開修法。
位在花蓮縣秀林鄉的利英工礦,是大理石礦場,由於礦業用地核定範圍的礦源採罄,而改採「室柱法」轉為地下開採。雖然在2012年獲經濟部核定,並在2014年底至2015年6月間便已進行地下開採,但卻無向環署送件更動環評相關書件,遭環署督察總隊以違反環評承諾開罰。
但經濟部直到2015年7月才以「變更內容對照表」向環署送件,並在遭環署駁回後,再改以環差案送審,並在今年1月,又遭環評專案小組要求重作環評。
只審坑口 地下挖了多少 礦務局:我也不知道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正正指出,此案正顯示《礦業法》漏洞百出,早該大修。利英案業者以環評核定的開採總量還沒採完為由,提出改為地下開採方式,兩個開採方式對環境的影響大不同,遭環署要求重作環評。但潘正正說,在審查過程中,礦務局提出「核定坑口礦業用地可公開鑿井、隧道通過之用途,其採礦作業範圍非以核准坑口用地為限」的見解,更令人髮指。
潘正正解釋,礦務局的說法,等於若礦業開發採地下開採模式,只有坑口與地面設施需要做礦業用地核定,地下或坑道所使用的土地,卻都不需要。更讓人擔憂的是,台灣目前有20個採地下開採的礦場,從資料上顯示,有13個礦場面積不到5公頃,不需要進行環評。但他們追問礦務局坑道內實際開採面積的統計時,卻得到「也沒有相關資料,要從坑道長度才可能推算出大概」的回答。這樣「只審坑口」的作法,造成開採面積遭嚴重低估。
高潞以用:不只除罪就好 原民要知情同意
和仁部落鄰近利英礦區,面臨周遭大小礦區,且曾遭蘇拉颱風侵襲,當地已是土石流潛勢溪流,讓部落感到相當恐懼。立委高潞以用指出,不只和仁部落如此,目前全台246個礦區中,超過8成都在原住民土地上,卻從未踐行《原基法》21條的知情同意權利,更慘的花蓮萬榮鄉的支亞干部落,周遭有16個礦場環伺。
高潞以用指出,日前行政院才釋出礦業法小幅修法,將當中原住民使用土石的行為「除罪化」,但若要說這就是落實《原基法》是太消極,甚至可能又如《野保法》一樣,淪為各界爭執何為「營利」,卻沒有真正處理族人的需求。高潞認為,應將原基法規定的資源共同管理機制納入,只要位在原民的土地上,礦權申請的每一個階段都得取得部落同意與參與。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不只是原住民,事實上每一個台灣人,面對自己的土地要被採礦,都沒有知情同意的機會,同樣最後一刻才會知道。在申請礦權的過程中,不通知、不現勘、不徵詢意見、不需取得同意,即便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還是可強制使用私人土地。
謝孟羽:31、47條最惡 林淑芬3月啟動修法
謝孟羽點出《礦業法》第31、47兩條,最惡、最該修,環團也已與立委林淑芬合作,要在228假期後展開連署與送案。
第31條對礦權的展限採「原則許可、例外否准」,讓礦權可以持續展限,架空了其他主管機關權責,當然原民也無從行使知情同意,根本是霸王條款;第47條更可以合法佔用他人土地,因此即便好不容易協助爭回了花蓮新城太魯閣族人的土地,但亞泥新城山礦場卻至今還是「合法」使用,族人仍然無法回到他們土地上。
懼一賠再賠 水青岡保護區遲遲劃不出來
謝孟羽更指出,《礦業法》在第57條之2規定,若已設定礦業權的礦區後來被劃成保育區而禁採,出面劃設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賠償該礦業權者,在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的損失。這樣的規定本是合理,但搭上了31條「原則許可」的持續展限礦權,業者便可以藉著不斷申請,不斷領補償。
「這實在太不合理了,既然已經是保育區,就不該再許可他的礦權展限,怎會變成得一直賠下去!」謝孟羽表示,甚至有業者不見得有要採礦,持續申請礦權就是為了要拿賠償金。謝孟羽舉萬達案為例,該案鄰近「台灣水青岡」棲地,卻因為林務局遲遲沒有劃設自然保護區,而還在進行二階環評審查中,據了解,就是因為鉅額賠償金。
以外,還有花蓮亞泥新城山礦場與太魯閣國家公園有重疊、宜蘭冬山潤泰精密在保安林採礦等案,也都面臨賠償問題。南投魚池鄉的水源保護區也一度因為南投縣政府疏忽礦區與保護區重疊,而差點慘遭開採。
抗議環評結論 業者缺席抗議
【2月22日17:30更新】本案經環評大會在業者缺席抗議的情況下,確認得重作環評;不過,業者也已揚言,在確認結果後將向行政法院提出訴願。
※ 參考資料:地球公民基金會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