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陳列販售象牙製品 林務局2週查獲105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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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陳列販售象牙製品 林務局2週查獲105件

2017年07月11日
本報2017年7月11日台北訊,鄒敏惠整理報導

林務局聯合全國各縣(市)政府、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於6月26日起至7月9日,展開為期兩週的象牙產製品違法販賣或陳列、展示稽核行動,訪查商家252家次、動員124人次,計查獲違反案件三案、象牙產製品105件,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辦理後續偵辦事宜。

林務局透過新聞稿指出,7月7日下午,由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會同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及警方展開突擊行動,於行天宮附近古董商場,查獲二家非法販售象牙商家,其中當場於陳列櫥櫃中查獲各式象牙產製品105件及8件疑似保育類動物——玳瑁飾品。過程中,商家雖於所陳列櫥窗張貼說明為猛瑪象象牙,非屬保育類,但經動保處人員由現生象牙特徵「史垂格氏線」角度專業判斷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市價估計超過50萬元,該案已製作筆錄,後續將移送檢調偵辦。


林務局突擊骨董商場,展開稽核行動。圖片來源:林務局提供。

2016年10月於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的第17屆華盛頓公約(CITES)締約國大會,決議應加強大象保育議題,與會各國並咸認國際間應共同合作打擊大象非法貿易利用。

為呼應國際思潮,善盡保育國際責任並落實台灣致力保育大象行動,林務局聯合22個縣(市)政府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研擬「106年度非法象牙產製品聯合查緝執行計畫」,自6月26日至7月9日兩週期間,密集稽查相關展場、古玩、藝品、刻印及珠寶等重點場域。

林務局說明,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目前象牙及各類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未經許可禁止販售或陳列、展示,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0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象牙亦是CITES附錄管制貿易之野生動物產製品,攜帶入出境皆須申請許可證,受到嚴格管制。

林務局指出,根據國外調查資料,目前非洲大象僅存約40萬頭,而每年仍發生3萬到4萬頭非法獵殺大象事件,如不積極遏止,以此估計,非洲象野外族群將在20年內滅絕。

目前所有象牙產製品在國內的商業行為都受到嚴格控管。林務局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象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為保障原持有象牙製品店家之權利,目前國內除民國84年全面禁止象牙交易前商家既有且已辦理登記之庫存品,在經過縣市政府審核許可後可進行買賣,每年均須申報交易情形並接受例行清點查核外,坊間已無任何新品象牙的許可買賣。

另兩週訪查期間,多數店主表示認同政府保育政策及國際保育趨勢,並認為以目前有眾多替代品情形下,如為取得象牙而殺害大象確實太過殘忍。此外,許多店家同感國內保育觀念大幅提升,多數人已不再購買象牙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