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鍋爐業者長期排放戴奧辛 地院一審重判有罪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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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鍋爐業者長期排放戴奧辛 地院一審重判有罪

2019年02月19日
摘錄自2019年2月16日華視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於2016年12月7日,偕同彰化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會同彰化縣環保局聯合查獲彰化縣伸港鄉長○興業社及鼎○企業社違法排放高濃度戴奧辛廢氣及非法棄置含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環保犯罪案,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歷時兩年審理,相關業者於日前遭重判。

環保署表示,長○興業社及鼎○企業社從事蒸氣鍋爐代操作業,為節省成本違規使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的廢木材作為燃料,空氣污染防制的吸附設備僅以低品質、不足量的活性碳充填,同時設置未經許可的活性碳噴注口來規避環保單位煙道檢查;業者未妥善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長期蓄意排放含高濃度有害物質戴奧辛廢氣,並委託非法處理業者棄置製程產生含戴奧辛有害集塵灰及爐渣之行為,因一起貨車翻覆司機意外死亡事件遭查獲。

彰化地方法院針對遭起訴之業者於今(2019)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宣判,計有四人分別依犯修正前《刑法》第190-1條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水體之公共危險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2年6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沒收不法所得16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