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訂下用電大戶須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規定。俗稱用電大戶條款的「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於4月1日預告期滿。即將公告上路之際,各方卻湧出不同意見,今(8)日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受訪時表示,意見兩極,需再行討論。
用電大戶條款原定去年11月上路,之後傳出農曆年前公告,最後在2月底公告草案。經濟部定下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電戶,須在五年內建置契約容量的10%、相當於裝置容量500瓩的綠電,也可以儲能、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代替。預計300多家企業受到影響,以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等為主。
李君禮解釋,一方意見認為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太高,且五年的建置期太長,應該降為三年。另一方意見則是現在是疫情紓困期,不宜加重企業負擔。
李君禮說明,是否調整內容須再討論,如果調整幅度不大,就可以直接公告;但如果有重大修正,就要重新預告。目前沒有定下時間表。
與修法共識差距太大 立委建議:漸進式擴大實施範圍
今(8)日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等環保與生態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五大訴求其一就是要求用電大戶負起綠電責任。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任吳心萍批,經濟部的用電大戶條款將認定標準從800瓩放寬到5000瓩,讓大戶規避購買或使用綠電的責任。除了強烈譴責外,更呼籲經濟部收回「錯誤的草案」。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期間,無論是在行政院記者會或是對立委說明時,「用電大戶」的說明都是以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為參考值,也就是800瓩。但草案一出,卻調高至5000瓩,讓冀望用電大戶條款帶動綠電發展的人大感錯愕。
對於疫情影響,用電大戶條款不應現在上路的聲音,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認為,這不是真正的理由,用電大戶永遠都會說有難處。行政院應該秉持當初的修法精神,用政策引導業者。他可以接受漸進式的作法,例如先從5000瓩做起,接著2000瓩、1000瓩、800瓩逐步上路,這些規模的業者都不會馬上受到影響。
(2020-03-02 公開)預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