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4日兒童節,有些兒童跟家長參加高雄反空污遊行,訴求政府對空氣污染有更嚴格的防制。兒童的毒物耐受性低,呼吸卻較成人快速,因此是空氣污染的重大受害者,而空氣污染與能源使用環環相扣,每種能源都會帶來不同的健康風險,燃煤所造成的直接健康危害最大。
另外,目前台灣的電價成本並未考量「外部成本」,直接的外部成本如廢料處置、電廠營建成本,和間接的環境和疾病成本,相較之下,再生能源的外部成本較低。
中等收入國家也有機會100%使用再生能源、達成碳中和
截至2017年,哥斯大黎加、挪威、冰島等17個國家,已經達到9成以上電力來自再生能源。再生能源不是高收入國家的福利,中等收入的哥斯大黎加,自2014年起再生能源供應總體電力持續增加到98~99%,現在也朝全面使用再生能源邁進,是全球再生能源的領頭羊。
哥斯大黎加(以下簡稱哥國)位於美洲的正中央,1821年從西班牙殖民中獨立建國,人口將近500萬,是中等收入國家,2015年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為1萬5594美元。哥國的平均餘命數字高達79.8歲表現亮眼,較富裕國家美國的78.7歲表現更好,與台灣的80歲相距不遠。
哥國對永續環境保護不遺餘力,有鑑於交通運具的增加,石化燃料仍造成空氣污染問題,該國前總統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阿里亞斯(Óscar Arias Sánchez)在2006年發起「與自然和平相處(Peace with Nature)」行動,之後哥國更進一步,誓言在今年之前達到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來慶祝200年的國慶,並完全禁止在交通上使用石油及柴油運具。
健康環境權入憲 促使哥國從伐木國家轉為「綠色共和國」
其實哥國1940年以前因香蕉和咖啡的大規模種植,曾經面臨6成以上國土遭到嚴重砍伐;1948年哥國剛結束內戰,百廢待舉,當時的總統費雷爾(José Figueres Ferrer)將健康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納入1949年制定的憲法。
依據哥國憲法第50條:「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因此有權譴責任何可能侵犯所述權利的行為,並要求賠償所造成的損害[1]。」
由於這個憲法權利,哥國逐漸從過去的森林砍伐,轉向森林保育與生態保育的國家,立法保護土地和環境,至今有28%的國土是受到立法保障的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野生動物保留區和原住民保留區等。哥國國土僅占全球土地0.03%,卻保存4%的全球生物多樣性,因而被譽為「綠色共和國(green republic)」。
在能源政策部分,哥國比其他國家更早開始發展再生能源,且以不發展耗能的重工業,保持可應付的用電需求,減少對石化能源的依賴。政府亦將環境和能源整合在同一個部會,1998年設立環境和能源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Energy),整體規劃保護環境的國家能源政策,此舉跟台灣能源在經濟部,環境保護在環保署,兩者時常衝突而犧牲環境非常不同。
從哥國看台灣 我國需要的是「健康的能源政策」
能源轉型並非一蹴可幾,透過哥國的經驗,一方面看到國家領導者極大的政治勇氣與決心,另一方面透過健全的法治,讓「享有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之權利」作為基本人權納入憲法,促成國家能源政策考量環境的實踐,發展出友善健康和環境的政策,如保護森林、發展再生能源等,進而使哥國在經濟中等的狀況下,國人享有高平均餘命的健康結果。
保護健康不只需要健康政策,更需要「健康的能源政策」,台灣過去一向是以破壞性的經濟發展為主軸,然而全球已經從直線經濟轉向永續、循環經濟。哥國善用其國內的天然資源發展再生能源,在2017年已有超過3/4的電力來自水力,其餘為風力、地熱、生質能、太陽能,以及火力。
我國也有豐富的天然資源值得善用,但現在台灣再生能源目前面臨與農漁爭地的衝突,均因我國能源和環境政策缺乏整合,我們需要同時考量友善環境和能源的政策,建立台灣的穩定、永續和健康的發電來源,將「健康環境權」入憲是我國值得借鏡和努力的方向。
註釋:
[1] 原文為「Every person has the right to a healthy and ecologically balanced environment, being therefore entitled to denounce any acts that may infringe said right and claim redress for the damage cau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