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

2006年04月22日
作者:林伊克(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常務監事)

環境權是第三代的人權理論,目前已經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有很多國家將其寫入憲法,並視其為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然而,環境權在台灣還未寫入憲法,而台灣公民普遍上對環境權尚未有清晰的認知。

作為台灣憲政基礎的中華民國憲法,自從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次年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將憲法凍結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直到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台灣才漸漸恢復憲政運作,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方式進行了七次修正,但環境權仍然無法入憲,只有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稍微涉及到環境面向。因此,運作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停留在生存權的層次,公民的環境權仍未受重視,環境權的保障就更不用說了。

年初,由台灣環境保護聯盟、21世紀憲改聯盟…等73個民間團體所連署而組成環境權入憲聯盟,這讓環境權入憲倡議有個好的起點。該聯盟的訴求清楚表明了支持環境權入憲的立場,而提出憲政改革的五大主張:、以台灣生態圈為範圍,制定新憲法;、環境權為基本人權,應予保障;、經濟及科技發展應以提昇社會福祉及維護資源永續利用為目的;、環境及資源之利用,國民有權參與、決定及監督,必要時,應以公民投票決定之;、制定非核憲法條款,不發展或使用核子武器與核能。

不過,就這波環境權入憲的社會運動來看,筆者認為環境權議題的權利內涵仍有待深化,而環境權倡議的公民基礎則有待廣化。

就環境權議題的權利內涵而言,由環境權入憲聯盟所提出的五大主張僅涵蓋到環境權的一半面向,某些主張只有陳述到局部觀點,而停留在環保層次,實有深化調整的空間。筆者認為環境權應從人類自我捍衛整體社會生存之目的出發,從個人生存層次提昇到集體生存層次,包括物質環境、生物環境與文化環境,至少要涵蓋到七大面向:、環境權應是受到保障的基本人權;、國民對人類社會(human society)依賴維生環境(life support environment)之可持續性共存(sustainable co-existence)的生態關係與環境倫理,有正確認知之權;、國民對優質安全環境,有享用之權;、國民對劣質危險環境,有拒絕之權;、國民對環境健康的現況,有正確認知之權;、國民對環境政策,有決策、監督與課責(accountability)之權;、國民對環境健康的維護,有行動參與之權。

就環境權倡議的公民基礎而言,此次環境權入憲聯盟雖然結合了73個民間團體,但大部份仍是環保團體,此只是全體國民的少數。環境權入憲應是全民參與的國家大事,因為憲法乃是全民對國家治理的合約,其中包括人民授權政府治理國家的權力,環境權入憲此等修正憲法合約的過程,應有廣泛的民意基礎才具備其效力。因此,除了深化環境權議題的權利內涵之外,應採取各種倡議策略與行動,全面由下而上,儘可能地廣化環境權倡議的公民基礎。